【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面對氣候變遷極端降雨及都市發展增加地表不透水面積所帶來的排水挑戰,經濟部水利署於114年9月3日修正出流管制相關規定,擴大土地開發管理範圍,將防洪工作提前至開發源頭。修正後,一般土地開發案件適用門檻由2公頃下修至1公頃;都市計畫區內新建建築基地達0.2公頃以上亦納入管理,並設有1年過渡期間。隨過渡期間於115年9月2日屆滿,後續新申請開發及新建建築案件均應依新制辦理。

水利局表示,新制依開發規模採分級管理,土地開發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應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經核定後辦理;都市計畫區內基地面積達0.2公頃以上、未達1公頃之新建建築物,則可依規定辦理出流管制,或設置雨水流出抑制、雨水貯留等措施,於申請建築執照前取得本局備查文件。透過基地內滯洪、貯留及延緩排放,讓新增雨水逕流先行調節後再排出,減輕公共排水系統負荷。

水利局指出,城市發展與防洪治水必須並行,除持續推動抽水站、滯洪池及雨水下水道等防洪建設外,也從開發源頭強化雨水管理,要求新建案件落實出流管制措施。目前已完工之出流管制案件滯洪量約75萬噸,透過開發管理與防洪建設雙軌推動,逐步提升城市防洪韌性,守護市民居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