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閃兵!男大生入伍前「未做1事」變逃兵 慘遭判刑
男大生為何會被判刑並成為逃兵?
一名台中市北屯區的徐姓男大生因搬離戶籍地後未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處所,導致未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進而未能依指定日期接受徵兵檢查。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判處徐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此判決認為徐男影響國家兵役事務管理及徵兵制度執行。
台中市北屯區一名徐姓男大生因搬離戶籍地後,未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處所,導致沒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被台中市政府函送台中地檢署,檢方遂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徐男。日前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判處徐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徐男明知自己屬於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的國民義務,但在搬離原戶籍地後,沒有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處所。2025年4月29日,台中市北屯區公所寄發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徐男於同年6月17日前往國軍台中總醫院接受徵兵檢查。不過,徐男因沒有收到通知書,未依指定日期前往接受徵兵檢查,導致未能完成徵兵處理,隨後案件經台中市政府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檢方偵查時認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所規範的情況,是徵兵檢查通知已合法送達,且役男知道接受檢查的時間,卻仍無故不到場。不過,本案徐男是因搬遷居住處所後沒有申報,導致徵兵檢查通知無法送達,難以認定他已知悉檢查時間後仍無故不到,因此檢方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提起公訴。
偵查期間,徐男對犯行坦承不諱,檢方並聲請法院簡易判決。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徐男明知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卻沒有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處所,導致徵兵檢查通知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兵役事務的管理及徵兵制度執行。
台中地院審理後,審酌徐男為大學在學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犯後坦承犯行等情況,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判處徐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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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姓男大生被判刑的具體原因是什麼?
徐姓男大生因搬離原戶籍地後,未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處所,導致徵兵檢查通知書無法送達,進而未能依時程完成徵兵檢查。此行為被法院認定為妨害役男徵兵處理。
徐姓男大生觸犯了哪條法律?
徐姓男大生觸犯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該款規定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處有期徒刑。
判決結果對徐姓男大生有何影響?
徐姓男大生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此刑期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