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綠能詐貸56億 誠新集團負責人等16人遭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曾是國內規模最大的漁電共生業者的誠新集團,其實際負責人陳永倫涉利用人頭設立大量公司及銀行帳戶,美化公司帳面後,待資金或工程款項到位後,再移轉集團資金填補資金缺口,並在增資後向10家銀行詐貨56.4億元,台南地檢署28日偵查終結,依業務侵占、背信、偽文、洗錢等罪嫌起訴陳永倫等16名被告及明宣能源科技等6家公司,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檢方並建請法院續行羈押陳永倫等3名被告,不過,台南地院今(29)日開庭後,依定陳永倫以300萬元、劉姓行政經理以45萬元、李姓總經理以65萬元交保,3名被告均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於限制出境、出海期間,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
檢方起訴指出,陳永倫是誠新集團所屬公司之幕後實質控制人,其於102年至114年間大量安排其親友作為人頭,掛名誠新集團所屬公司董事(長)或監察人等職務,進而配合安排將款項自:誠新國際開發公司、誠新綠能公司及誠光養殖科技公司等集團核心公司,以工程發包或借款等名目,匯集款項至其實際掌控而表面與誠新集團全然無關之公司,再透過這些人頭公司負責人以形式上向公司借款(股東往來)或與陳永倫實質控制或願意配合之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委託經營協議等名目,將款項自該等公司帳戶挪移,流由陳永倫支配使用。
陳永倫等人於102年至114年間,以擅自挪用誠新集團所屬公司之資金或以私人借貸之資金,設立、增資誠新集團所屬公司或相關聯之公司(包含誠新國際開發公司、誠新綠能公司、誠光養殖科技公司、明宣能源科技公司及相關SPV公司,設立、增資共計36次),並於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後隨即將款項轉出,藉此壯大集團規模,而違反公司法資本充實原則之要求。
陳永倫等人設立的人頭公司陸續完成增資及向台北富邦銀行等10家銀行申請56億4000萬元之聯合貸款,待人頭公司依統包工程合約交付給誠新國際開發公司款項,陳永倫即安排陸續將部分款項用以清償其私人借款、轉匯至被告或同案被告之帳戶、支付購買土地價金、挪用以作為認購增資發行普通股之股款、匯款至巴西,並拆分款項、多層轉帳、虛假合約、不實內容發票包裝或購買其他資產之方式掩飾或隱匿本案業務侵占犯罪所得來源之洗錢犯行。
此外,陳永倫為購買持有某上市公司佔60%股權的子公司,而取得該公司經營權,擅自以誠新國際開發公司之名義簽署相關收購股權文件及開立支票3張共4億元,作為支付股權交易之訂金、價金之擔保,並安排他擔任負責人的某公司作為股權收購方,再透過多次轉帳,支付兩期的收購價金。
檢察官認定,陳方倫是全案的幕後主導者,他指示下屬將資金私自挪用及購買某上市公司股權,以滿足個人私慾,造成誠新集團投資虧損或債務利息造成資金缺口持續擴大,導致公司鉅額損失,又利用人頭公司洗錢,以掩飾、隱匿掏空公司資產的犯行,犯罪惡性重大,犯後狡辯態度不佳,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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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新集團負責人陳永倫等人如何詐貸56億元?
誠新集團負責人陳永倫等人被控利用人頭設立公司及銀行帳戶,美化公司帳面後,向10家銀行詐貸56.4億元。檢方指出,陳永倫涉嫌在102年至114年間,安排親友擔任人頭,將集團資金以工程發包或借款名義,匯集至其實際掌控的無關公司,再透過這些人頭公司以借款、投資等名目挪移款項供其支配。這些挪移的資金被用於設立、增資集團所屬或相關聯的公司,並在會計師簽證後將款項轉出,藉此壯大集團規模。隨後,人頭公司向銀行申請聯合貸款,並將款項用於清償私人借款、轉匯至被告帳戶、支付土地價金、認購增資股款、匯款至巴西,或透過多層轉帳、虛假合約、不實發票等方式掩飾洗錢犯行。
陳永倫等被告的交保情況為何?
台南地方法院裁定陳永倫以300萬元、劉姓行政經理以45萬元、李姓總經理以65萬元交保。三人均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接受科技監控。
陳永倫等人詐貸的具體手法有哪些?
陳永倫等人利用人頭公司進行資金挪移,並透過形式上的借款、投資協議等方式,將款項轉移至其實際掌控的公司。這些資金被用於公司設立、增資,並在取得銀行貸款後,用於清償私人債務、購買資產、匯款至海外,或透過複雜的轉帳及虛假合約來掩飾犯罪所得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