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 金東天/高雄報導】高雄一名徐姓女子今年5月間,在湖內中山路二段住家附近空地燃燒枯樹枝,點火後竟未妥善熄滅火源便離開,沒想到火勢迅速延燒,波及鄰近多處住宅及修車廠,不僅建物、鐵門、門窗、家具等物品遭燒毀、燻黑,連修車廠內的汽、機車也受到波及,另有住戶遭濃煙嗆傷。案件經橋頭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徐女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另沒收作案時使用的打火機1個。

 


▲高雄女子燒枯樹枝後,沒有將火滅掉就離開,引發火燒房子,被依法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資料照/翻攝畫面,下同)

 

判決指出,徐女與多名被害人為鄰居,今年5月1日下午2時36分許,她在高雄湖內中山路二段後方空地,以打火機點燃枯樹枝,隨後離開現場。由於未注意控制火勢及熄滅火源,枯樹枝燃燒後一路延燒,先後波及鄰近住宅及一處修車廠。

 

火勢造成多處建築物受損,其中包括住宅的鐵門、門窗、牆壁及屋內家具等遭燒毀或燻黑,修車廠也遭波及,廠內停放的汽車、機車同樣受到火勢影響。當時住在其中一處住宅3樓的黃姓住戶,更因火災產生的煙霧而遭嗆傷,不過過失傷害部分並未提出告訴。

 

 

警方及消防人員獲報後趕抵現場灌救,經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確認起火原因與徐女燃燒枯樹枝有關。徐女在警方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均坦承犯行,相關證人證詞及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等資料,也與案情相符。

 

法院審理認為,徐女在空地燃燒枯樹枝時,本應注意控制火源並在離開前確認火勢完全熄滅,但她未盡注意義務,最終造成火勢擴大,延燒範圍並非輕微,除多處住宅及修車廠建物受損外,也造成屋內及廠內物品受損。

 

法院同時指出,徐女雖坦承犯行,但犯後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沒有賠償相關損害,犯罪所造成的損失並未獲得實際彌補,因此綜合其犯罪情節、損害程度及個人生活狀況,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至於檢方原本另以失火燒燬他人物品罪論處,法院認為徐女是以一次失火行為,同時燒毀住宅、修車廠及其中物品,本案主要侵害的是社會公共安全,因此僅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論處。此外,法院認定扣案的打火機為徐女所有,且是本案失火時使用的工具,因此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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