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史上最大貪瀆弊案 王令麟等人逆轉全改判無罪理由曝
東森集團負責人王令麟獄中弊案為何被改判無罪?
台北地院先前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東森集團負責人王令麟及前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等人,但高等法院今日(1日)大逆轉,全案改判無罪。主要理由是檢方提出的罪證不足,無法證明公務員收受的財物、利益與其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合議庭認為,即使部分請託或協助行為有不當,或涉及監所管理、公務員倫理問題,仍需進一步證明這些行為屬於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或基於職務產生實質影響力,並證明收受的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間有對價關係。僅憑長期交往、餽贈及請託情形,尚不足以認定成立收賄或行賄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東森集團負責人王令麟被爆在台北監獄服刑時,行賄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等獄官,容許王令麟在作業期間批閱東森集團公文,衍生出獄政史上最大弊案,台北地院一審重判蘇清俊徒刑16年、王令麟徒刑2年2月;高院今(1)日大逆轉,全部改判無罪的主要理由是罪證不足。
合議庭就蘇清俊部分認定,檢方指控蘇清俊接受王令麟、胡曉菁、池燿廷及羅為德等人所提供禮品、宴飲、住宿、現金及其他利益,並協助處理特別接見、監舍安排、外役監、傳遞訊息及其他受刑人在監事項。
合議庭綜合相關證據後認為,部分請託或協助行為縱有不當,甚至涉及監所管理、公務員倫理或行政責任問題,仍須進一步證明該等行為屬蘇清俊之職務行為、或基於其職務產生之實質影響力,並須證明其收受之個別財物、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
尤其蘇清俊調任綠島監獄後,對台北監獄相關事務已非當然具有法定職權;如其後所為僅係基於私人交情、同僚關係或一般人脈所為之請託,不能僅因其具有矯正機關首長身分,即概括認定所有影響力均屬其職務影響力。本案相關證據尚不足以就各項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間建立達於排除合理懷疑程度之對價關係,不能僅以長期交往、餽贈及請託情形,即認定成立收賄罪,故為無罪諭知。
祖興華部分改判無罪理由為,祖興華係台北監獄戒護科科員,確有負責受刑人戒護、生活照料及相關監所事務。
檢方認其協助王令麟傳遞訊息、處理物品、累進處遇資料等事項,並收受茶葉、魚貨、SKⅡ保養品及牛排等利益。惟刑事賄賂罪之成立,仍須證明祖興華收受上述利益時,與其特定職務行為間已有對價合意。
即使部分行為可能違反監所管理規定,或接受受刑人及其親友之餽贈有違公務倫理,亦不能直接等同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合議庭認為檢方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相關利益與祖興華所為各項行為間存在刑事賄賂犯罪所要求之對價關係,故為無罪之諭知。
至於王令麟、胡曉菁部分改判無罪理由,合議庭認為,王令麟、胡曉菁被訴係以禮品、住宿及其他利益,換取蘇清俊、祖興華對王令麟在監期間提供特殊待遇。惟行賄罪與收賄罪係對向關係,仍須證明交付財物或利益之目的,係以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作為交換。
既然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蘇清俊、祖興華所收受之相關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具有賄賂對價關係,即不能僅憑王令麟身分特殊、胡曉菁與矯正人員往來密切,以及確曾有請託、送禮等情形,進一步推認2人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及對價合意。因此,王令麟、胡曉菁相關交付賄賂部分,亦不能證明犯罪,故為無罪之諭知。
合議庭並非認定本案所有被訴之請託、餽贈、接見安排、訊息傳遞或監所處理行為均屬適當,公務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間過度密切交往、接受餽贈,或違反監所管理程序,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但欲進一步以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相繩,仍須依刑事訴訟法之嚴格證明法則,證明公務員之特定職務行為與所收利益間具有對價關係。
尤其「職務影響力」必須源自公務員本身之法定職務或與該職務密切相關之實質影響力;如影響力僅來自私人交情、人脈或同僚關係,不能無限擴張解釋為公務員之職務行為。
本案經綜合全部證據,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蘇清俊、祖興華、趙崇智與王令麟、胡曉菁、池燿廷、羅為德間,就檢方所指各項財物、不正利益及職務行為,具有貪污治罪條例所要求之行、收賄對價合意。
基於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合議庭認為檢方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相關利益與被告所為各項行為間存在有對價關係,故原審關於7名被告之有罪認定尚難維持,爰撤銷原判決相關部分,改諭知7名被告無罪。
照片來源:Unsplash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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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麟在獄中被控的弊案內容是什麼?
王令麟被控在台北監獄服刑期間,行賄獄官,容許他在作業期間批閱東森集團公文,被稱為獄政史上最大貪瀆弊案。檢方指控蘇清俊等人收受王令麟等人提供的禮品、宴飲、現金及其他利益,並協助處理特別接見、監舍安排等事項。
法院認為哪些證據不足以定罪?
法院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公務員收受的利益與其特定職務行為間存在刑事賄賂犯罪所要求的對價關係。即使部分行為違反監所管理規定或有違公務倫理,也不能直接等同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此外,影響力若僅來自私人交情或人脈,不能無限擴張解釋為職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