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民眾日前在租屋網站找到心儀物件,簽下一年租約並花費數萬元布置新家,未料入住不到兩週,房東便通知要收回房屋自用,要求一個月內搬離。當事人想求償卻因合約載有提前解約條款而無法獲得賠償,律師指出,只要房東盡到提前一個月告知的義務,就不需負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原本開心錄下看房影片,大客廳、大臥室、浴室還有乾溼分離,以為找到理想住處便迅速簽約。這間位於台中南區的華廈月租2萬5千元,不含管理費,格局為3房2廳並附車位。當事人於10月8日簽下一年租約、10月10日搬家入住,然而房東卻在10月23日通知要收回房屋,要求他們在11月23日前搬離。

布置新家全白費!租屋2週遭提前解約難求償。(圖/TVBS)

當事人表示,房東曾說若有需要用到房子會提前一個月告知,沒想到才住一個多禮拜就要把房子收回去,用途說是家用。當事人提到,房仲費以及幫房東更換燈泡、水龍頭等家裡該換的東西,房東都沒有要賠償的意思。

當事人透露,入住時房子積滿灰塵、還有許多小蟑螂,雖然房東有找清潔公司處理,但他們也自己清理、自費拉網路線、購買新家具,總共花了好幾萬元。當事人坦言真的很焦慮,擔心在這段期間找不到好的物件,也煩惱要如何在短時間內籌出額外押金去另外租房子。

房東雖然會退還2個月押金,但必須等到完全退租、點交完畢,至於1萬2千5百元的仲介費及搬家費都不願意賠償,原因在於公證合約第11條載明,合約期滿前任一方只要一個月前通知對方,都能自由終止合約。

律師王琦翔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房東只要有盡到提前一個月告知的義務,就不需要對房客負擔所謂的違約責任;律師及消保官均指出,該合約並未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當事人既已簽約公證,很難尋求補償,只能提醒民眾在簽約前務必看清楚條款內容。

此外,仲介費屬於房仲與當事人之間的合約,租客簽約完成後服務就已結束。房仲也透露,房東這樣行為他們也是第一次遇到,只能盡力協助租客尋找新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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