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連續工作22小時!華航拒罰55萬提告 法院認證超血汗
中華航空因「鐵人航班」3年內5度受罰!前年桃園市政府勞檢發現,華航未遵守勞工每工作4小時應休息30分鐘的規定,安排2名機師、3名機組員連續出勤12小時以上,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其中最血汗的是一名客艙組員,從桃園機場飛福岡再飛香港,工作時間長達22小時,桃園市府以3年第5次違規的「累犯」基準裁罰55萬元。
華航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撤銷罰單,理由是空勤組員可在機上吃飯、上廁所「自行分配休息時間」,而且華航人力資源有限,如果為了符合勞基法增加人數會「影響競爭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華航事前沒做好人力規劃,就算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何況本案不只是「4小時」沒休息,而是有員工「22小時」處於上班狀態;法官強調,僱主宣稱成本增加、競爭力下滑都不能當作不守法的理由,因此判決華航敗訴。
2024年11月25日桃園市勞動檢查處前往華航勞檢,揪出同年10月31日有5名員工超時上班又沒休息。閻姓機師早上8點報到、晚間10點24分下班,連續工作14小時24分,行程是桃機飛廈門接著香港;范姓機師早上7點半報到、晚間7點47分下班,連續工作12小時17分,行程是桃機飛廣州再飛香港。
客艙組員未休息情形更嚴重。郭姓組員早上7點50分報到、隔天凌晨0點17分下班,連續工作16小時27分,行程是松山機場飛金浦再回松機;周姓組員早上10點25分報到、隔天上午8點43分下班,連續工作22小時18分,行程是桃機飛福岡再去香港;李姓組員早上8點半報到、隔天凌晨0點4分下班,連續工作15小時34分,行程是桃機飛大阪接飛香港。
勞基法第35條明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若違法可處2萬到100萬罰鍰;桃園市府針對違反勞基法的企業自訂統一裁罰基準,由於華航前3年已累積4次相同違規,第5次應處55萬罰鍰。
華航不服桃市府處分,向勞動部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打行政官司,本案由北高行地方庭審理。
華航主張,民航運輸業性質特殊,機師、客艙組員工作環境跟其他行業不一樣,不能把報到、報離的時間看成工作時間;因為每趟航程、天候條件不同,公司無法完全指揮分配空勤組員的休息時間,只能讓他們在機上自行決定分配何時休息,本案5名員工進行飛航任務時,會利用休息的機會用餐、如廁,並不是像市府認定的未休息30分鐘。
華航說空勤組員工作具有連續性,如果要完全遵守勞基法,休息時間含在工作時間內,將導致勞工完成工作後必須先休息30分鐘,繼續工作後再下班,才能合法,但實際上空勤組員不可能中斷值勤,無法期待公司符合勞基法的規定;有人說可以增加人力,但這種看法無視國際航空實務運作,在機師培訓能量、人力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成本會反映到票價,影響華航的競爭力。
合議庭指出,華航自己都承認遵守勞基法必須等勞工下飛機先休息、再安排工作才能下班,顯然所謂機上員工可自行找時間吃飯、上洗手間,仍處在執行任務的狀態,受到公司指揮監督,所以身心也無法獲得放鬆,不能算是休息時間。
法官認為華航是國內主要航空運輸業者,本應自行考量航程距離、時間、航班任務性質,採行不同飛航組員派遣方式,而且事前一定可清楚掌握去程與回程旅客人數、客艙服務、免稅品銷售等作業內容,預先規劃客艙組員人力及班表。
對於華航主張「空勤組員工作連續性」,北高行直接引用勞檢數據打臉,「本案並非僅因『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時間而受裁罰」,5名華航員工之中,工作時間最短12小時17分(范姓機師),工作時間最長甚至達到22小時18分(周姓組員),公司都沒規劃安排休息時間,即使違規非故意,至少也有明顯的疏失。
華航提到,多派人力會抬高票價、削弱競爭力,北高行回應這只是片面之詞,無法增加華航違法正當性;桃市府裁罰有理,華航聲明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尚未確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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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因超時工作被罰55萬元,為何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航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安排機組員連續工作超過法定休息時間,遭桃園市政府裁罰55萬元,華航對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空勤組員可在機上自行分配休息時間,且增加人力將影響公司競爭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華航事前未做好人力規劃,員工即使在機上用餐如廁,仍處於公司指揮監督下,身心無法獲得放鬆,不能算休息時間,因此判決華航敗訴,駁回其撤銷罰單的請求。
華航此次違規的具體情況為何?
2024年10月31日,有5名華航員工超時上班且未依規定休息。其中一名客艙組員連續工作時間長達22小時18分,行程為桃園飛福岡再去香港。
勞基法對連續工作時間有何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的休息。若違反此規定,可處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
法院為何駁回華航的主張?
法院認為華航未能證明員工在機上獲得有效休息,且公司不能以成本增加或影響競爭力作為不遵守勞基法的理由。法院強調,僱主有責任規劃人力與班表,確保員工獲得應有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