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令麟當「獄中總裁」無罪關鍵曝光 高院:送禮不等於行賄
王令麟在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貪污案中為何被判無罪?
高等法院審理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貪污案時,認定不能僅因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身分特殊且與監獄人員往來密切,就推定其請託或送禮構成行賄。法院強調,必須審視雙方是否具有犯意及對價關係,而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令麟等人提供的財物或利益與蘇清俊等監獄人員的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存在《貪污治罪條例》所要求的對價關係。因此,高等法院改判王令麟、胡曉菁無罪,並對蘇清俊為無罪諭知。
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貪污案一審重判16年,今天二審大逆轉,高等法院指出,不能因為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身分特殊」、與監獄人員往來密切,就認定請託或送禮等於行賄,仍得審視雙方是否具有犯意及對價關係,但檢方舉證不足以說服院方,因此改判無罪。
合議庭強調,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原則,檢察官負有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必須提出足以使法院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的證據,才能認定被告有罪;但檢方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間收受或交付的財物、不正利益,與蘇清俊、趙崇智、祖興華等監獄人員的特定職務行為具有《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所要求的對價關係。
高院認為,蘇清俊接受王令麟、胡曉菁等人提供禮品、宴飲、住宿、現金等利益,並協助處理特別接見、監舍安排、外役監、傳遞訊息及其他受刑人在監事項,部分請託或協助行為縱有不當,甚至涉及監所管理、公務員倫理或行政責任問題,仍要證明這些行為屬蘇清俊的職務行為或基於職務產生的實質影響力。
蘇清俊調任綠島監獄後,對台北監獄相關事務已無法定職權,之後僅基於私人交情、同僚關係或一般人脈請託,不能僅因蘇清俊具有矯正機關首長身分,就認定所有影響力都是他的職務影響力,也不能僅以長期交往、餽贈及請託情形,就認定成立收賄罪,因此對蘇清俊為無罪諭知。
二審判決指出,既然檢方無法證明蘇清俊、祖興華所收受相關利益與特定職務具賄賂對價關係,就不能只憑王令麟身分特殊、胡曉菁與矯正人員往來密切,確曾請託、送禮,就推認兩人行賄犯意及對價合意,所以也判王令麟、胡曉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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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俊貪污案的關鍵爭點為何?
關鍵在於檢方能否證明王令麟等人提供的利益,與蘇清俊等監獄人員的職務行為之間存在行賄的對價關係。法院認為,單純的請託、送禮或長期交往,若無法證明與職務行為有實質連結,則不能直接認定為收賄。
法院在判決中強調了哪些法律原則?
法院強調刑事訴訟採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檢察官負有證明被告犯罪的嚴格證明責任。必須提出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才能認定被告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