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被控以1500元價格,將1顆依托咪酯煙彈賣給15歲少女,甚至同意對方賒帳,案發後遭警方循線查獲。劉男否認販毒,並主張不知對方未成年,新北地院審理後仍認定罪證明確,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刑10年6月。

判決書顯示,劉男在2025年6月13日晚間,駕駛自用小貨車前往新北市三重區一家超商外,與少女及其友人見面,並談妥以新台幣1500元交易依托咪酯煙彈1顆,當場交付依托咪酯煙彈1顆給少女,並同意她可以賒帳,日後再給付毒品價金即可。警方隔日上午就查獲少女持有依托咪酯煙彈,少女供出毒品來源,警方則循線逮捕劉男,並持搜索票前往劉男住處和車輛扣得相關證物。

劉男矢口否認販賣毒品,辯護人也辯稱,劉男不知道對方未成年,且雙方並沒有深厚交情,前後僅見面2次,劉男不可能同意賒帳販毒,加上監視器畫面只能拍到劉男與少女及其友人見面,看不出有交付毒品,應判定劉男無罪。

少女說,她曾看過劉男有在施用依托咪酯,於是開口問對方有沒有依托咪酯可以賣給她,劉男當下就說他有,當時劉男不知道要用多少錢賣她,所以友人提出1500元的價格,她跟劉男都接受這個數字,而她們與劉男聊天過程中,曾提到2人都未成年。

少女的友人則證稱,當時她就隨便喊了一個數字1500元,少女和劉男都接受,但少女身上沒有現金,所以劉男就先將依托咪酯煙彈1顆交給少女,說之後再付錢就好,且劉男知道她們2個都未成年。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監視器畫面足以佐證少女指證非屬虛構,加上少女與劉男並無仇怨糾紛,沒有誣陷劉男的動機,因此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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