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重金買商辦2層樓卻進不去!管委會假日、夜間鎖大門 上百員工僅有2顆磁扣
1家開發公司購入商辦大樓9樓、10樓共10戶,卻遭管委會以維護治安為由,限制夜間及假日進出,上百名員工僅獲2顆感應磁扣。法院認定管委會主委逾10年未依法改選,且門禁措施欠缺合法決議依據,判決管委會不得妨礙住戶出入,並須補發20顆磁扣。
根據判決內容,開發公司數年前陸續購入該商辦大樓9樓及10樓的多戶產權,將2層樓作為公司總部及相關事業的辦公空間。然而,管委會長期以維護大樓治安及社區安全為由,規定1樓大門在非上班時間及例假日一律上鎖,並要求住戶若有周六加班需求,必須在周五前提前向管理室報備,否則大樓大門將不予開啟。
開發公司指出,公司員工多次因夜間加班,或需要在假日緊急處理公務而前往辦公室,卻因大樓大門上鎖而無法進入,即使聯絡管委會相關人員,也經常得不到回應,最後只能報警求助。
公司認為,自身已合法取得大樓2層樓、共10戶辦公室的產權,卻無法讓員工依照實際工作需求自由進出,不僅造成日常營運上的困擾,也侵害所有權人對建物共用部分的使用權益。更令業者不滿的是,管委會僅提供2顆1樓大門感應磁扣,面對公司要求增加磁扣數量的請求,仍堅持拒絕,導致上百名員工無法正常使用感應設備進出大樓。
面對開發公司的指控,管委會則主張,大樓管理辦法早在多年前便已訂立,並規定建物僅供辦公使用,例假日關閉大門是為了維護社區秩序與安全,相關公告也符合大樓既有的管理規範。管委會認為,開發公司既然在購買辦公室時就應了解並遵守大樓管理規定,自然不能在取得產權後,要求管委會改變既有的出入管理方式。
不過,法院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該管委會主委自民國103年當選後,長達10多年未曾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改選。法官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指出,管理委員任期屆滿後,若未依法重新選任,依法將視同解任。據此,法院認定該主委早已不具合法身分,無權指揮保全人員限制住戶進出大樓。
此外,管委會也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非上班時間及例假日關閉大門等管制措施,曾經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作成決議,因此不能僅憑既有公告或管理辦法,就任意限制住戶的出入權利。
法院進一步指出,商辦大樓1樓大門屬於連通各專有部分與室外的通行設施,是住戶日常生活及辦公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管委會雖然負有維護大樓秩序與安全的管理職責,但不能因此任意剝奪所有權人使用共用部分的權利,也不能放任保全公司自行決定是否開放大門,藉此限制住戶進出。
綜合上述理由,法院最終判決開發公司勝訴,要求管委會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妨礙或影響住戶進出大樓,並應依開發公司持有的戶數,1次補發20顆1樓大門感應磁扣,讓公司員工能夠正常使用大樓出入口。
延伸閱讀
商辦大樓管委會限制住戶出入,法院判決結果為何?
法院判決開發公司勝訴,要求商辦大樓管委會不得再妨礙住戶進出,並須補發20顆1樓大門感應磁扣。法院認定管委會主委已逾10年未依法改選,不具合法身分,無權限制住戶出入。此外,管委會也無法證明限制住戶非上班時間及例假日進出的措施,曾經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法決議,因此這些管制措施欠缺合法依據。法院強調,大樓1樓大門作為共用部分,住戶擁有使用權益,管委會雖有管理職責,但不得任意剝奪所有權人使用共用部分的權利。
管委會為何限制住戶假日及夜間進出?
管委會主張此舉是為了維護大樓治安及社區安全,並依據多年前訂立的大樓管理辦法規定,建物僅供辦公使用,例假日關閉大門是為了維護社區秩序與安全。
開發公司為何對管委會措施不滿?
開發公司購入商辦大樓9樓、10樓共10戶作為公司總部,但因管委會限制假日及夜間進出,上百名員工多次無法進入辦公室處理公務,且僅獲2顆感應磁扣,要求增加磁扣遭拒,認為此舉已侵害所有權人對建物共用部分的使用權益。
法院判決管委會需補發多少磁扣?
法院判決管委會應依開發公司持有的戶數,一次補發20顆1樓大門感應磁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