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護台糖「非通報義務人」 高檢署主任:行政機關不該任意解釋法律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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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台糖辯護,稱其非食安法通報義務人,引發檢察官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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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指出,經濟部不應任意解釋法律,應回歸法定構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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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達引用《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及《食安法》,強調業者發現危害之虞應主動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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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食安法採預防原則,業者掌握危害資訊時即有通報責任,不能以「無限上綱」為由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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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達批評經濟部發言有架空法律之虞,呼籲行政機關應恪守依法行政原則。
相關人物:
陳宏達
中聯致癌油爭議持續延燒,對於外界質疑台糖早在今年5月就已知情卻未通報一事,經濟部2日發布4篇文章為台糖澄清台糖並非《食安法》規範的通報義務人,還說台糖是用高標準進行自我檢驗的乖寶寶,還說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對此,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天(3日)發文表示,經濟部所稱的不應無限上綱,無法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拿來當作淡化法律責任的藉口,「真正不該無限上綱的,其實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任意解釋。」
質疑經濟部回應 是否確實理解食安法制
陳宏達指出,看到經濟部針對台糖未及時通報疑慮回應「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一語,讓人質疑經濟部是否確實理解台灣的食品安全法制。他說明,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條文已清楚規定,食品業者只要發現上游供應的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就應當在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
陳宏達進一步解釋,中央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同樣有相關規範,要求食品業者在發現產品存在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必須立刻採取停止販售、下架回收以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應對措施。由此可見,進行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給予的恩惠,而是法定的強制義務。且法律條文所設定的門檻是「有危害之虞」,並非要求「危害已經證實」。
陳宏達強調,這樣的立法邏輯代表立法者採取了食品安全管理中最核心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由於食安議題與一般行政管理不同,若非要等到危害徹底被證實才處理,恐已有廣大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追究責任往往為時已晚。因此,本案真正的法律關鍵僅有一個,那就是台糖究竟是在什麼時間點,就已經掌握了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
台糖若掌握食安危害資訊 可能產生主動通報責任
陳宏達表示,假使當時台糖所掌握的資訊已符合法律定義的有危害之虞,依法就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的責任。若認為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拿出具體且客觀的事實來向外界說明。法治國家所講求的是嚴謹的法律要件,而非政策性的宣導口號。經濟部僅憑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完全無法取代對法定要件的具體分析,亦不得作為減輕法律責任的理由。
陳宏達認為,食品安全制度在設計之初,本意就是要求業者寧可提早通報,也絕不能延誤通報。而主管機關的相應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進行查驗並適時對外說明,絕非任由業者自行裁量哪些事情需要通報、哪些事情可以隱匿不報。法治國家最嚴重的危機並非缺乏法律規範,而是有法卻不遵循,或是透過行政解釋來架空法律內容。行政機關對外公開發言時更應保持審慎,因為民眾期盼看見的是恪守依法行政的態度,而非政策上的權宜說詞。在法律面前,沒有任何行政機關能夠重新定義法律規定,唯有確實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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