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林姓男子在台北捷運中山站發生張文攻擊事件後,在網路發出「下一個張文,會出現」等文字的貼文,遭桃園地檢署依妨害秩序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罪證不足判林男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高院今(15)日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定讞。

檢方起訴林男於114年12月21日晚間7時43分許及8時許,在其住處以手機登入臉書及Threads帳號,發布「這次是台北車站和中山站發生恐怖攻擊事件,我推測下次發生恐怖攻擊事件的可能地點:」並以「下一站」為首,分列板橋、國父紀念館、西門、大安森林公園、松山機場、南港展覽館等台北捷運站名之貼文,另於臉書發布「下一個張文,會出現」,供不特定人瀏覽,致潛在前往各捷運站之民眾心生畏懼,因認林男涉犯刑法恐嚇公眾罪嫌。

桃院法官審理認為,觀諸林男在臉書帳號之貼文「下一個張文,會出現」,依一般人對文字之理解,係指社會上仍潛伏類如張文之反社會人格者,而非指其本人即為下一個張文,且此一說法,亦難謂為謬論。

至於林男另則在論譠Threads上之貼文,林男在列舉發生地點之前,冠有「我推測」三字,因此整體貼文,係林男本人預言下次可能發生恐怖攻擊之地點,亦無法演譯出林男本人即為下一個張文之意思,是不論林男發佈這些言論動機為何,或出於善意的提醒或為譁眾取寵或唯恐天下不亂,都與恐嚇危害公眾罪之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不符,判決被告無罪。

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貼文發布時社會正處於無差別攻擊事件後之不安狀態,一般閱覽者可能將貼文理解為犯罪預告,至少有不確定故意。被告前曾因臉書發文遭偵辦並經不起訴處分,更應知悉網路發言可能造成公眾恐慌。重大治安事件後應重視模仿效應,刑法應予介入,並舉其他法院有罪判決為例,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誤。

高院合議庭則審認,恐嚇公眾罪要成立,必須行為人向公眾表示將對生命、身體、財產加以危害,也就是有「惡害之通知」。沒有向公眾惡害的通知,就不必再論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

林男Threads貼文以「我推測下次」作為列舉捷運站名之開端,臉書貼文「下一個張文,會出現」,依一般人對文字之理解,係指社會上可能再出現類似行為人。2則貼文均僅表達林男對他人可能實施攻擊之預測,並未表示其本人將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實施加害,亦未表示他人之加害行為與其有何關聯,客觀上不構成惡害之通知。

林男於警詢、原審及高院一再供稱:發文目的是提醒大家注意安全,當時想到就打上去,沒有特別排列,沒有計畫進行恐怖攻擊,也沒有恐嚇大眾之意思。合議庭依其文義及前後脈絡觀察,所表達者係對未來可能實施攻擊及可能發生地點之預測,並無林男將可能實施加害行為之表示,難認其主觀有向公眾惡害通知,使公眾心生畏懼之意。

且林男發文時機固會加深民眾不安,其縱可能預見貼文造成恐慌,但客觀上既無惡害通知,即不成立本罪。檢察官所舉他案有罪判決,各該行為人曾表明「我是下一個張文」、「我確實想像張文一樣殺人」等語,與本案情節不同。至林男前案經不起訴處分、重大治安事件後之模仿效應等節,均不影響合議庭的認定;民眾報案、貼文瀏覽及轉發數量,亦不足以證明林男有恐嚇公眾之行為。

合議庭指出,原判決理由稱「所通知之惡害,其加害人限定為通知者本人」、被告所為與本罪「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不符,用語尚欠精確。然本案爭點在於貼文 是否構成惡害之通知,與犯罪主體無關,原判決無罪之結論並無違誤,合議庭並予補充說明。

合議庭審酌檢察官所舉證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罪 之程度,原審諭知無罪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定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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