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五)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用電大戶新設或增設契約容量達一定標準者,須於期限內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以提升能源自給能力、降低電網依賴。草案同時提高未依規定設置能源管理人員的罰則,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標示能源效率的廠商名稱。

為推行深度節能政策,行政院擬具修法函請立院審議。因應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用電需求劇增,初審條文規定,新設或增設用電契約容量達標之能源用戶,應設置一定比例之發電或儲能設備,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七十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針對未按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的罰鍰,由現行的二萬元至十萬元,大幅提高為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若業者有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或標示不實等危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主管機關得公開其名稱與違法事由。初審條文亦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公益需要,公開銷售統計資料,落實能源合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