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癌毒油案 泰山公司前、後任總經理裁定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中聯油脂提供國內三大食用油品牌「泰山」、「福壽」及「福懋」的大豆沙拉油原料,檢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並流入市面,台中地檢署展開第三波搜索行動,檢察官偵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沈怡君、蔡國樑,台中地院開庭理後,裁定沈怡君、蔡國樑羈押禁見。可抗告。
中院裁定指出,經法官訊問後,認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2人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依檢察官提出之卷證資料,雖難認定被告2人有逃亡事實或逃亡之虞,但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截圖所示,被告2人所屬職員確有刪除訊息及相簿截圖之滅證事實,且被告2人就職務交接相互推諉,案發前後對話顯示有串證之虞。又本案搜索取得物證後,發覺尚有其他重要證人或共犯未到案,考量偵查處於動態階段,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串供滅證之虞。
審酌本案涉案公司規模巨大、員工眾多,且事關廣大民眾食安及消費權益,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甚巨,經權衡司法權有效行使與被告人身自由,認對被告2人為羈押處分乃適當、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故依法裁定羈押被告2人,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中檢經經9日及22日兩波搜索,經持續分析扣案資料及相關人員供述,為進一步釐清福壽、福懋及泰山等公司於知悉原料、製程或產品發生異常後之處置情形及相關人員責任,展開第三波搜索,由任檢察官洪國朝率同檢察官郭逵、翁嘉隆、賴謝銓、周奕宏,指揮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及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執行。
除將沈怡君等被告、證人通知到案,並查扣相關人員之行動電話、雲端資料及其他電子設備等證物;另同步調取各公司原料進口採購契約,以及遭檢出苯駢芘超標之7批沙拉油銷售明細,進一步勾稽問題油品之原料來源、採購情形、生產批次所對應之銷售成品、銷售時間及流向,以全面釐清問題油品之製造、出貨及異常通報過程。
經檢察官綜合研析扣案證據,並互核被告及證人之供、證述後,認被告沈怡君、蔡國樑、張姓廠長等3人均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嫌重大;其中被告泰山公司時任總經理沈怡君、現任總經理蔡國樑,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被告張姓廠長知具保新台幣500萬元,其餘7人均諭知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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