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得標廠商承包「芒果氣泡水」案,因被發現氣泡水根本沒芒果成分,陳姓負責人竟偽造SGS檢驗報告,遭法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5月並給予緩刑2年。 

AI示意圖

判決指出,得標公司應提供六龜芒果氣泡水,然因得標公司將2016罐上開氣泡水交給六龜區公所驗收時,驗收人員發現內容物似無芒果成分,遂要求得標公司提出佐證資料,陳姓負責人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前某日,在不詳處所偽造SGS測試報告後,於114年7月17日交給六龜區公所,再於同年9月10日函文六龜區公所,並檢附不實之「六龜芒果氣泡水檢驗報告內容」,致生損害於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六龜區公所。

法院審酌被告明知提供高雄市六龜區公所驗收之六龜芒果氣泡水內並無芒果成分,竟因履約壓力,分別偽造「SGS食品實驗室-台北 測試報告」共2份,並持以向高雄市六龜區公所行使,偽以上開氣泡水經檢驗後確含有芒果成分,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就違約金及履約保證金結算事項,均已履行完畢,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

 


閱讀原文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