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云湘(政策與戰略研究人員)

今年APEC經濟領袖會議將於11月18日至19日在中國大陸深圳舉行,主辦方以電子郵件寄送邀請函,未派官員親遞,外交部長林佳龍證實已提出抗議。這封郵件仍使用我方正式會員名稱「中華臺北」,初期部分報導指稱謂遭降格,經部長說明並不正確。真正待釐清的,是遞送方式的改變究竟涉及外交禮遇,還是正式會員的參與權益。

臺灣自1991年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名義加入APEC,與中國大陸、香港同為正式會員經濟體。臺灣參與會議是既有會員資格所賦予的權利,北京取得主辦權,並不能改變其他會員的地位。

依APEC於2023年8月修訂的《會議主辦準則》,第4節要求主辦方原則上應於會前至少八週向全體會員發出正式邀請;準則第8.2節則說明,領袖間已有參與年度會議的默契,主辦方領袖所發邀請函屬於形式性安排,過往實務多在上半年致函。

值得注意的是,準則並未明文要求必須由特使親自遞送。換言之,正式邀請有規範,專人遞函則涉及外交慣例。北京未採親遞方式,是否代表外交禮遇改變,可以討論;但要認定構成差別待遇,仍須提出具體證據。

此外,第4節的八週期限提供了可檢驗的程序依據。以今年11月18日開會計算,八週前為9月23日。倘若正式邀請確實晚於此期限,且此前並未完成其他正式邀請程序,便有必要進一步檢視是否符合準則。至於電子郵件本身,並不能直接認定為不正式或違反規範。

歷史對照同樣值得注意。2001年上海會議,北京以傳真方式通知,雙方又因領袖代表人選發生爭議,臺灣最終缺席;2014年北京會議,則由時任國臺辦副主任龔清概向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親遞邀請函。

根據2014年9月24日中央社報導,王郁琦曾在立法院說明,當時臺北希望由北京副部長級以上官員遞函,經雙方協商後,北京同意相關安排。當年正值馬英九政府執政,兩岸已有制度化協商及官方互動管道,專人遞函亦反映當時的兩岸互動環境。

從2001年的傳真、2014年的親遞,到今年的電子郵件,邀請方式的變化,可以作為觀察兩岸政治關係的線索。然而,2014年的協商成果,不能逕行視為今日必須延續的制度義務;同樣地,政治關係改變,也不能成為限制會員權益的理由。

行政院長卓榮泰於立法院時表示,今年邀請方式與過往有所落差,但對其他會員的遞函情況並不清楚。這不代表外交部未掌握相關資料,卻顯示公開討論仍欠缺必要的比較依據。

問題因此回到最根本的一點:其他會員是否同樣收到電子邀請?若各會員一體適用,僅憑寄送方式難以認定差別待遇;若只有臺受到不同安排,我國便有理由要求主辦方說明差異的依據。

今年9月,勞動部長洪申翰赴南京出席APEC相關部長級會議,返臺後表示未遭矮化。當然,部長級會議與領袖會議的政治敏感程度不同,不能直接類比。這個案例僅說明,各項會議應分別檢驗,不宜預先認定所有活動均存在相同問題。

北京不承認兩岸政府具有對等的國家代表地位,臺北則有自身的憲政立場。然而,APEC並非處理主權承認的場合,要求會員平等待遇,也不等於要求北京承認兩個政府之間的正式外交關係。

面對爭議,我國政府應透過APEC既有管道,要求主辦方說明邀請程序是否一致,並請秘書處協助釐清規範。同時,除了維護正式名稱,更應確保領袖代表的會議參與、發言、安全、接待及必要交流安排,不受不合理限制。

外交禮遇可以反映政治關係,會員權利卻不應隨政治氣氛改變。政府提出抗議,應有具體事實作為依據;主辦方行使權限,也應接受共同規範的檢驗。

尊嚴的根本,不在邀請函由誰遞送,而在正式會員應有的權利是否獲得尊重。(照片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