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云湘(政策與戰略研究人員)

近日,俄羅斯黑海沿岸一處海灘發生無人機墜落爆炸事件,俄方表示造成多名平民傷亡,其中包括兒童,並指控烏克蘭應為此負責。每逢發生類似事件,網路上很快便會出現一種常見論述:「既然造成平民傷亡,就一定違反國際法。」

然而,從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HL)的角度來看,這樣的推論過於簡化。

這並不是淡化平民傷亡的嚴重性。任何平民生命的喪失都值得重視,國際人道法存在的目的之一,也正是在武裝衝突中盡可能降低平民遭受戰火波及的風險。但在法律上,平民傷亡是事實;是否違法,則是法律評價。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國際人道法對攻擊行動的規範,主要見於《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1977年第一附加議定書》及相關國際習慣法之中。就一項攻擊是否合法而言,區分、比例與預防措施是三項關鍵原則。

法律第一個問的,從來不是死了多少人,而是:攻擊的究竟是什麼目標?

《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8條要求,交戰各方必須區分平民與戰鬥員,以及民用物件與軍事目標,攻擊只能針對合法軍事目標。因此,如果攻擊對象本身就是平民或純粹的民用設施,原則上即違反區分原則;但若攻擊的是指揮中心、彈藥庫、雷達站、軍用港口等依法屬於軍事目標的設施,就不能僅因攻擊造成附帶平民傷亡,而直接認定違法。

接下來才是比例原則。

《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1條第5項(b)規定,禁止發動可預見將造成附帶平民傷亡,而該損害相較於預期可獲得的具體且直接軍事利益屬於「過度」的攻擊。換言之,比例原則並非要求戰爭不能造成任何平民傷亡,而是要求交戰方不得讓附帶平民損害與軍事利益之間出現顯著失衡。

此外,《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7條也要求,交戰方在可行情況下,應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避免或至少減少平民傷亡,包括確認攻擊目標、選擇較能降低附帶損害的攻擊方式,以及必要時發出有效警告。如果發現攻擊可能造成過度平民傷害,還應取消或中止攻擊。

因此,即使最終仍造成平民傷亡,法律上仍須進一步檢視攻擊方,是否已履行採取一切可行預防措施的義務,而不能僅依據結果作出判斷。

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地方是,國際人道法評價的是決策當下,而不是事後結果。

法律關注的是,指揮官在發動攻擊時,依據當時可合理取得的情報,是否有合理依據認定目標屬於合法軍事目標,是否合理評估附帶風險,以及是否已採取可行的預防措施,而不是事後依據傷亡結果,以「後見之明」否定當時的決策。

這套規範也不只存在於條約之中。國際法院於1996年《核武器威脅或使用之合法性諮詢意見》中,將區分平民與戰鬥員列為國際人道法的基本原則;區分、比例與攻擊預防措施,也普遍被承認為國際習慣法規則。

回到此次黑海海灘事件,目前公開資訊仍不足以回答上述法律問題。攻擊目標究竟是海灘本身,還是附近其他軍事目標?攻擊方掌握了哪些情報?是否採取可行的預防措施?可預見的附帶平民損害是否相較於預期軍事利益屬於過度?在這些問題尚未釐清之前,僅憑平民傷亡的結果,仍不足以直接判斷是否違反國際人道法。

當然,若有證據顯示交戰方故意攻擊平民、採取無法區分軍事目標與平民的無差別攻擊,或明知將造成過度平民傷亡仍執意攻擊,則可能涉及違反國際人道法,甚至構成戰爭罪。但這些判斷,都必須建立在完整的事實調查與法律分析之上,而不是憑藉情緒或片段資訊下結論。

武裝衝突難以完全避免傷亡,但國際人道法的目的,並不是承諾一場毫無傷亡的戰爭,而是透過法律規範限制武力的使用方式,盡可能保護未直接參與敵對行動的人。

平民傷亡值得關注,但法律不能只問「是否有人死亡」,還必須追問「武力是否受到法律約束」。唯有先釐清事實,再回到法律,最後才討論政治,公共討論才不會在情緒中失去判斷。(照片視頻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