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自民國84年訂定注意與處置股相關規定,不過現行制度先前挨批「過時」,證交所今(3日)舉行記者會,宣布自8月10日起實施調整處置期間,第一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處置期間從10個營業日減半為5個;至於撮合作業時間也調整,從約每5分鐘或20分鐘撮合一次調整為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提升交易效率。

 

一、調整處置期間


1. 第一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5個營業日(原為10個營業日)。


2. 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若於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內,同時有因當沖交易占比過高而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處置期間為7個營業日(原為12個營業日)。

 

二、調整普通交易有價證券撮合作業時間

 

第一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普通交易有價證券,其撮合作業時間參考現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暫緩撮合期間,調整為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原為約每5分鐘或20分鐘撮合一次)。

 

三、 修正公布注意第11款「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標準」

 

依修正後規定,當日收盤價逾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且最近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 迄價差達300元以上,才可能適用本款規定;當日收盤價逾2,000元,價差金額調整 為每1,000元為一級距,每一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150元(原為最近6個營業日收盤價 起迄價差達100元以上,即有可能適用本款規定;價差金額每500元為一級距,每一 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25元)。 舉例而言,股價超過1,000元至2,000元者,價差標準為300元;股價超過2,000元 至3,000元者,價差標準為450元;依此類推。

 

證交所表示,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未來將建立定期檢視機制,原則上每半年將定期檢討,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與環境之變化。

 

證交所補充,自修正規定實施日起,仍在處置期間內之有價證券,立即適用新規定。相關調整處置措施之原則如下:

 

1. 已符合修正後處置日數者,自實施日起即解除處置。例如,依新規定應處置5個營業 日(或7個營業日)者,如至實施日前已處置期滿,即自實施日起解除處置。 
 
2. 尚未符合新規定處置日數者,則處置至屆滿5個營業日(或7個營業日)為止。例如, 截至實施日前僅處置3個營業日者,仍須持續處置至滿5個營業日(或7個營業日)。 
 
3.自修正規定實施日起,除變更交易方法、變更交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者外,其餘受處置有價證券之撮合時間均改採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 

 

最後證交所提醒,本次修正相關規章內容,以及因適用新規定而調整處置期間及撮合作業時間之有價證券資訊,將置於證交所官網首頁「公布注意暨處置新規定專區」,請投資人於交易前留意相關訊息。(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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