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宣布處置股新制「關禁閉」時間縮短 3大措施8/10上路
台股自民國84年訂定注意與處置股相關規定,不過現行制度先前挨批「過時」,證交所今(3日)舉行記者會,宣布自8月10日起實施調整處置期間,第一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處置期間從10個營業日減半為5個;至於撮合作業時間也調整,從約每5分鐘或20分鐘撮合一次調整為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提升交易效率。
一、調整處置期間
1. 第一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5個營業日(原為10個營業日)。
2. 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若於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內,同時有因當沖交易占比過高而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處置期間為7個營業日(原為12個營業日)。
二、調整普通交易有價證券撮合作業時間
第一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普通交易有價證券,其撮合作業時間參考現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暫緩撮合期間,調整為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原為約每5分鐘或20分鐘撮合一次)。
三、 修正公布注意第11款「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標準」
依修正後規定,當日收盤價逾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且最近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 迄價差達300元以上,才可能適用本款規定;當日收盤價逾2,000元,價差金額調整 為每1,000元為一級距,每一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150元(原為最近6個營業日收盤價 起迄價差達100元以上,即有可能適用本款規定;價差金額每500元為一級距,每一 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25元)。 舉例而言,股價超過1,000元至2,000元者,價差標準為300元;股價超過2,000元 至3,000元者,價差標準為450元;依此類推。
證交所表示,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未來將建立定期檢視機制,原則上每半年將定期檢討,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與環境之變化。
證交所補充,自修正規定實施日起,仍在處置期間內之有價證券,立即適用新規定。相關調整處置措施之原則如下:
最後證交所提醒,本次修正相關規章內容,以及因適用新規定而調整處置期間及撮合作業時間之有價證券資訊,將置於證交所官網首頁「公布注意暨處置新規定專區」,請投資人於交易前留意相關訊息。(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