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黃姓女子與林姓同居男友發生爭執,竟拿打火機點燃掛於曬衣架上的藍色布幔引發火災,黃女自己也被燒傷,士林地院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判黃女徒刑7年10月,黃女上訴二審;高院以黃女審理中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且犯後積極投身公益、發揮美髮長才回饋社會,改判黃女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黃女與林姓同居男友發生爭執,於是在114年4月8日12時47分許,持打火機點燃掛於曬衣架上的藍色布幔,致引發火災,造成黃女手部、頭部、腳部受燒傷,火勢蔓延並將上址1樓燒毀而喪失住宅供人居住之主要效用,並延燒129號2樓外側鐵皮牆、鐵窗、鐵捲門受燒變色、129號2樓磚牆油漆、牆面及擺放物品受燒失及燻黑、127號1樓鐵皮牆及擺放物品受燒失及燻黑、127號1樓廁所天花板受燻燒變形及燻黑、123巷3號防火巷物品燻黑,黃女還嗆林姓男友「不用打119」致生公共危險。

士林地院審酌被告黃女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林姓男友之糾紛,率爾於住處內,持打火機點燃掛於曬衣架上之藍色布幔,致引發火災,火勢蔓延並將上址1樓燒毀而喪失住宅供人居住之主要效用並致本案延燒之結果,被告因此致社會公共危險,顯見被告忽視社會公眾之人身安全,實屬不該。判刑7年10月。黃女就量刑部分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告黃女犯後於高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堪認被告具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核與被告於原審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相較,高院認原審就此部分量刑因子未及審酌,而量處如原判決7年10月之刑,顯有違比例原則,其刑度自難謂允當。

合議庭認為,被告所犯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法定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審諸被告本案犯行,固值非難,惟考量被告係因細故與前同居人發生爭執,而涉犯本案,犯案動機尚屬可憫,及犯後積極投身公益、發揮美髮長才回饋社會,且被告於二審中業已坦承犯行,堪認其知所悔悟,犯後態度良好。

是以本案犯罪情節而言,就被告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合議庭認縱依刑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就被告本案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原審就此部分未予審酌,而量處7年10月之刑,亦有未妥。本件被告提起上訴,請求依主張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為有理由,應由二審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同居男友之糾紛,率爾於上址內,持打火機點燃掛於曬衣架上之藍色布幔,致引發火災,火勢蔓延並將上址1樓燒毀而喪失住宅供人居住之主要效用並致本案延燒之結果,被告因此致社會公共危險,顯見被告忽視社會公眾之人身安全,實屬不該。

但是,參酌被告於二審中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及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陳與同居男友之相處狀況,及於二審審理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育有1名6歲女兒、目前從事到府美髮業、月收入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徒刑3年10月以示懲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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