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技術合作頻繁! 新竹國稅局提醒:給付外商技術服務費應依法扣繳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圖/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焦點時報/記者羅蔚舟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近年因全球化及跨國技術合作日益頻繁,國內營利事業向國外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時,該所得如屬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所得,則國內營利事業即依法成為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辦理扣繳與申報,以避免補稅及被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圖/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明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又國內營利事業給付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倘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除須於支付時扣取稅款,亦需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未依規定辦理者,除須補扣稅款外,亦可能面臨滯納金或相關罰則。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呼籲,企業在與外商進行技術合作、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或支付國外技術服務費前,應先確認服務性質、提供地點與使用目的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並及早了解扣繳義務。若對扣繳適用、金額計算或來源所得判定有疑問,可洽詢所在地國稅局,以確保符合法令並降低後續稅務風險。
國內公司支付外商技術服務費時,應如何依法扣繳申報?
國內營利事業向國外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若該所得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國內營利事業即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繳與申報。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若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繳納及申報期間將延長5日。未依規定辦理者,除須補扣稅款外,可能面臨滯納金或罰則。
哪些情況下,國內公司支付外商技術服務費需依法扣繳?
當國內營利事業支付給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的技術服務費,且該服務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關於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的規定時,國內營利事業即應負起扣繳義務。
若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會有什麼後果?
若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除了需要補扣稅款外,還可能面臨滯納金或相關罰則,因此企業應特別注意並及早了解相關稅務規定。
企業在支付國外技術服務費前,應如何確認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
企業應先確認服務性質、提供地點與使用目的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若有疑問可洽詢所在地國稅局,以確保符合法令並降低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