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械士偷彈藏52年!當兵帶走子彈14顆、彈頭104顆、手榴彈3顆放台中家中 半世紀後突跑到警局自首
軍械士服役期間偷帶彈藥回家,事隔多久自首並遭判刑?
一名曾於民國62至63年間在陸軍知母義營區服役的蔡姓軍械士,將營區內共計14顆子彈、104顆彈頭及3顆訓練用手榴彈帶回台中家中藏匿。直至114年11月9日,該男子才前往警察局自首。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並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台中一名蔡姓男子於民國62服役擔任軍械士期間,將步槍子彈彈頭與手槍子彈、手榴彈私自帶回台中家中藏匿;直到114年11月才突然前往警察局自首,最終遭台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3萬元。
AI示意圖
判決書指出,蔡男於民國62至63年間在陸軍知母義營區服役擔任軍械士時,將營區內具有殺傷力0.30吋子彈4顆、0.45吋子彈5顆及不具殺傷力之0.30吋子彈1顆、0.50吋子彈4顆、彈頭104顆、訓練用手榴彈3顆等物品(不具殺傷力之子彈、手榴彈等物品,不在起訴範圍),帶返其台中家中,嗣於114年11月9日前往警察局自首,並報繳其0.30吋子彈5顆、0.45吋子彈5顆、0.50吋子彈4顆、57式步槍子彈彈頭104顆及訓練用手榴彈3顆等物品,始悉上情。
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對社會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所生危害不容輕忽,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易科罰金,罰金可服勞役,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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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軍械士偷帶了哪些彈藥回家?
該軍械士偷帶了0.30吋子彈4顆、0.45吋子彈5顆、不具殺傷力之0.30吋子彈1顆、0.50吋子彈4顆、彈頭104顆,以及訓練用手榴彈3顆。
自首時繳回的彈藥數量為何?
自首時,該男子繳回了0.30吋子彈5顆、0.45吋子彈5顆、0.50吋子彈4顆、57式步槍子彈彈頭104顆,以及訓練用手榴彈3顆。
法官判決的考量為何?
法官考量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對社會秩序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所生危害不容輕忽,因此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