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票告性騷1/OL省172元不甘被逮 反控台鐵員工6度騷擾
台北地檢署7月3日偵結不起訴一件跟蹤騷擾法的案件,還給被告苦等206天的清白!一名OL搭台鐵普悠瑪「四度」逃票須補票172元,原應自知理虧,卻反告舉報她的台鐵男員工「六度」性騷、跟騷,其中一次的案發時間,這名男員工甚至在20多公里外的車站值勤,根本不可能在場。
鐵路警察局台北分局2025年11月底獲報一名火車女乘客反映遭到性騷擾,時間橫跨半年,第一次是同年(下同)5月12日、第二次5月15日、第三次5月16日、第四次9月9日、第五次9月15日、第六次11月20日,都在早上8點多她抵達台北車站這段通勤時間。
警方在去年12月9日約談涉案的台鐵員工黃先生,他否認騷擾但記得那名提告的二十多歲女性上班族多次持悠遊卡搭普悠瑪列車,未依規定購買實體車票。
黃先生告訴檢警,他從七堵站下班習慣搭普悠瑪回台北,出站前只要看到有乘客掏出悠遊卡而不是普悠瑪車票,他馬上可斷定這是逃票,會請「票口師傅」(即站務員)攔截處理;他原本就常常舉報逃票行為,並非只針對提告女子。
對於女乘客提告的前四次騷擾,黃先生已想不起來是否因為他舉發逃票遭報復。女乘客告黃先生第四次騷擾的時間:2025年5月16日上午8點多,黃先生甚至人在七堵站上班,有差勤紀錄可證明。
從去年5月12日到9月15日這段時間的監視影像,在女乘客報案時已無存檔,警方也調不到畫面還原過程。
但黃先生對於去年9月15日那次印象深刻,當天他又見到那名女乘客搭普悠瑪,提醒站務員「這個女生她有逃票」,不過女乘客那一趟其實有買實體車票,因此抗議,黃先生不想爭執下去,回答:「沒關係,我有密錄器,我會交給鐵路警察」。
女乘客控訴的第六次「騷擾」,實則她搭普悠瑪又沒買票,疑似因為見到黃先生而心虛,出站後主動去補票窗口補繳現金,雙方並無互動或交談,監視器還拍下黃先生先出站走前面,女乘客反而走在後面。
黃先生調取台鐵資料,發現那名女乘客在2025年5月12日、5月15日、9月9日和11月20日的交易紀錄業務項目都註明「無原票(加收)」,加收區段是南港到台北,交易方式為現金。
依據台鐵規定,搭乘普悠瑪、太魯閣、3000型自強號的對號車種,禁用悠遊卡、TPASS等電子票證,若補票應加收50%票價;該名女乘客在去年6月23日台鐵漲價前的兩次逃票須各補35元,漲價後兩次逃票須各補51元,四次逃票合計172元。
女乘客4度逃票卻反告黃先生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審視本案事證,女乘客控訴的前五次騷擾都沒有監視畫面;所謂第四次「騷擾」,黃先生有不在場證明,第五次「騷擾」,黃先生的密錄器畫面可證明並未性騷或跟騷,第六次「騷擾」有監視器拍下黃先生未跟蹤女乘客,也沒有任何肢體碰觸。。
檢方指出,黃先生碰都沒碰到女乘客,也沒有尾隨或意圖使人恐懼的行為,本案對被告不利的積極證據並不充足,不能只憑告訴人單方面指訴就認定有罪,因此不起訴處分。
本刊透過管道想了解逃票女乘客對於提告性騷不起訴有何看法,但截稿前尚無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