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有影像卻無法舉發?陳雅惠促完善危險駕駛檢舉機制
【Lai傳媒 記者爆料網 蔡智銘/台中報導】民眾在台74線遭疑似惡意逼車,行車紀錄器完整拍下過程,卻因日期、時間等證據要件不足而未能舉發。市議員陳雅惠30日質疑,重大危險駕駛攸關用路人生命安全,現行檢舉及補充查證機制應再檢討,不能讓危險駕駛因程序問題而無法追究。
台中市議會30日進行市政總質詢,市議員陳雅惠與謝家宜、蕭隆澤、陳淑華、陳俞融、張芬郁等議員共同關心危險駕駛檢舉制度。
陳雅惠表示,日前有民眾陳情,在台74線快速道路疑遭惡意逼車,行車紀錄器已拍下過程,車牌也清楚可辨,並保留Google相簿所顯示的拍攝日期、時間及定位等資訊,也願意提供原始影片配合查證,但最終仍因影像證據要件不足未能舉發。
陳雅惠指出,惡意逼車一旦釀成事故,可能造成嚴重傷亡,警方能否依民眾提供的時間、地點,進一步調閱道路監視器或其他客觀資料查證,不應讓案件停在「不能舉發」。
她強調,警方站在執法第一線,最了解制度實務上的困難,應主動彙整問題向中央反映,完善危險駕駛檢舉及告發機制,才能真正發揮嚇阻效果。
警察局長吳敬田回應說,依現行交通違規檢舉規定,檢舉仍須符合具名、期限及時間、地點等相關要件;若民眾另以陳情、投訴方式提供具體時段及地點,警方可進一步調閱監視器等資料查證,符合違規事證即可依法告發。至於議員建議向中央反映、完善制度,警方也會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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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有逼車影像卻無法舉發危險駕駛?
民眾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雖清楚拍下疑似惡意逼車過程,車牌也清晰可辨,並附有拍攝日期、時間及定位資訊,但因影像證據要件不足,最終未能舉發。市議員陳雅惠質疑,現行檢舉及補充查證機制應予檢討,以免重大危險駕駛因程序問題而無法追究。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回應,依現行規定,檢舉需符合具名、期限及時間、地點等要件;若民眾以陳情方式提供具體時段與地點,警方可調閱監視器等資料查證,符合違規事證即可依法告發。
現行交通違規檢舉有哪些必要要件?
依現行交通違規檢舉規定,檢舉必須符合具名、期限,以及明確的時間與地點等相關要件。若民眾以陳情、投訴方式提供具體時段及地點,警方可進一步調閱監視器等資料進行查證。
為何行車紀錄器影像證據會被認為要件不足?
雖然行車紀錄器能拍下逼車過程與車牌,但若影像中無法清楚辨識日期、時間、地點等關鍵資訊,或有其他證據要件上的疑慮,就可能被認定為證據不足而無法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