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差遭倒塌路樹壓死 二審判公路局加賠30萬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孫姓郵差風雨天騎郵務機車執勤送信,竟在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彰南路被路邊的黃花風鈴木倒塌壓死,孫母起訴向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公路局竟辯稱孫姓郵差在雨天出勤亦有過失,台中地院審理後,判決公路局賠償孫母146萬2808元;孫母就未獲賠償的175萬餘元部分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公路局未採取預防措施,難辭其咎,「不可抗力」的抗辯不可採,判決加賠30萬元。可上訴。
孫姓郵差是於113年4月26日騎乘郵務車行經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村彰南路一段 609號前時,被風雨中剛好倒塌的黃花風鈴木壓死。孫母認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未適時對倒塌樹木進行相當之維護處理,對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致使系爭事故之發生,因此請求包括喪葬費用、她可受兒子撫養的平均餘命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321萬6460元。
公路局則辯稱,倒塌的樹木均為定期維護,公路局盡力為管理處置,並無對公共設施之管理有欠缺。又該樹木的倒塌諒是因地震、降雨、風力等多重因素所導致,屬不可抗力。縱若有國家賠償責任,孫母領有喪葬補助費應予扣除,也爭執扶養費之計算標準及之慰撫金之金額,孫栢源於雨天出勤亦與有過失;請求法院駁回孫母之訴。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樹木倒塌並非不可抗力經勘驗事發影像,當時雖有風雨,但風速僅為5級(清風),尚未達致使健康樹木連根折斷之程度。本案樹木倒塌,係因根基未穩固,並非人力無法抵抗之自然力。
法官認為,國家賠償法對公共設施管理欠缺採「無過失責任主義」:被告公路局雖辯稱有定期巡查,但該樹木客觀上已處於不具備安全性之狀態,被告未採取加 固或移除等具體防範措施,即屬管理有欠缺,應負賠償責任。
二審合議庭審認,台灣屬熱帶或副熱帶氣候,全年降雨豐沛,再加上台灣地處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交接處,板塊持續劇烈碰撞與擠壓,全年有感地震頻仍。
被告為該路段主管機關,對於因頻仍地震、連續降雨、季節風,而致有高度倒伏風險之路樹,應及時詳細清查,並採取加固或預防性移除等安全措施,以避免路樹倒伏致人命財產損傷。
但是,被告單憑定期巡查路樹人員以肉眼目視巡查,及轄管路樹數量眾多,卻未 積極採取及時加固或移除等必要安全措施,致發生系爭事故,應難辭其咎。
合議庭認為,該事故當天最大風速為蒲福風級第5級(風速8.0-10.7m/s)的清風, 陸地上為「有葉之小樹開始搖擺」;再佐以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該路段其餘黃金風鈴木(近370棵)當時亦發生樹倒事故,可見當天風速及當月地震或接連降雨,尚不可能致路樹連根折斷,則該樹木自樹根處斷裂倒塌在地的原因,應是因根基未穩固定著於土地,且適逢當日有風,及被告事先未及時加固或移除,而造成路樹倒塌,並非不可抗力或天然災害所致,始與常情較相符。
此外,據自由時報報導內容,可知被告所屬工務段長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針對沿線黃花風鈴木進行風險評估,經勘查後發現,共有93棵基盤根部支撐性不佳、結構枝分生不良等因素,在近年氣候變遷下,颱風及短延時強降雨型態豪雨不斷,恐因土壤含水過高鬆動有傾倒疑慮,經辦理地方說明方說明會後,決定將沿線93棵樹形生長不良、根部支撐性不佳之黃花風鈴木移除。
準此,可知被告於該事故發生後,始邀集專家學者對於路樹進行風險評估,並移除有倒伏風險的93棵路樹,於該事故發生前卻疏於採取此等預防性安全措施,亦難辭其咎。
合議庭認為,孫母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76萬2808元(殯葬費46 萬2808元+慰撫金130萬元),及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判決就慰撫金部分,僅判賠100萬元,高分院就慰撫金部分,認被告應再給付 30 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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