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遭控涉入「華亞科技園區土地擴大開發案」收賄案,桃園地方法院今天(15日)開庭傳喚時任都發局長盧維屏出庭作證,盧重申市府本就有開發計畫,證人廖俊松卻臨時加入,並質疑檢方扭曲法規與事實,「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遭審判長提醒用詞遣字須注意。
 
鄭文燦律師在開庭後說明,今天開庭爭點集中於同一件事:那就是本案所稱「農地變更採自辦市地重劃,必須取得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這一要件,究竟是地方首長得以自行創設或免除之條件,抑或中央主管機關訂下法定門檻。證人證述與鑑定意見指向同一個答案:這是中央訂下、 中央把關、地方無從豁免的「天條」,也是本案的關鍵判斷因素。
 
至於華亞重劃會擬自辦市地重劃之9.12公頃土地,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始終未達成全數同意,此亦經證人明確證述。兩件事相加, 結論只有一個:桃園市政府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有任何職權,為廖俊松等人違法解套。 以下為鄭文燦律師方對今天開庭總結。
 
 

都發局幕僚自始至終告知市長須取得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檢察官詰問,自105年討論本案都市計畫變更起,是否曾告知鄭文燦華亞重劃會縱作為申請變更主體仍須取得全體同意,盧維屏證稱「我到今天一直都這樣講」、「我一直跟市長說這要百分之百」。 其並說明,市長通常不會主動起頭,均係由幕僚先行說明原始文件與法規,市長聽取報告後始依照幕僚意見整合做成結論。
 

廖俊松等人無法提出地主同意書,都發局將開發權收回

 
盧維屏證稱,都發局原本依照林口工五二通規定,保留9.12公頃由 對方自辦市地重劃的權利,並給予期限讓其自行取得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惟歷次會議中市府同仁一再追問究竟取得多少同意書, 對方始終拿不出來,同意書「一直沒有拿到」。到市府規劃都市計畫變更時仍無進展,無法整合全部地主意見,都發局因此決定採取全 區區段徵收。
 

都發局考慮方案均出於盧維屏個人判斷 鄭文燦未下達指示

 
盧維屏證稱,本案規劃過程,他先後考慮三個方案。方案一係照抄 103 年工五二通(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 討)之內政部決議內容;方案二係由市府主導都市計畫、載明得自辦市地重劃,惟兩年內未完成重劃計畫書即改由公辦;方案三即最終採行之全區區段徵收。其稱此一轉折係「作為規劃人的心路歷 程」。惟就辯護人詰問方案一、方案二如此詳細之內容當時有無先向市長報告,盧維屏明確證述:「沒有」。盧維屏表示,他能見市長之時間有限,方案係於歷次會議過程中逐步成形,並未詳細向鄭文燦說明,鄭文燦亦係接受幕僚意見,最終採行其所主張之全區區段徵收。
 

檢察官起訴所據開發方案 停留於研議階段由承辦局長自行否決

 
盧維屏證稱,檢察官起訴書所說的方案「從來沒有發生過」,並表示 「我不採這個方案,就沒有發生過」;辯護人詰問是否即因未實際發生,其答「對,沒有實際發生」。盧維屏並於檢察官詰問過程中主動向法庭表示:「檢察官想要導到那個對價關係,錯了。」
 

桃市府對土地需求早於廖俊松出現 鄭文燦要求廖須依規範辦理

 
盧維屏證稱,早在廖俊松接觸市府之前,都發局即已有規劃本開發案,廖俊松對其而言「是個插隊生」。審判長詢問廖俊松當時提出何種要求,盧維屏證稱「他沒有提出任何要求」;續問鄭文燦市長如何回應,盧維屏證稱市長態度上表示支持,但要求對方「就照農業區 變更使用規範繼續做完就好了」(即必須依照林口工五二通都市計畫的規定)。
 

廖姓父子土地得以自辦市地重劃資格 非桃市府給予

 
盧維屏證稱「華亞重劃會在林口工五二通的權利本來就是內政部給 他的,這不是我給的」,並明確表示,他依照林口工五二通都市計畫 書規定,他不認為有何圖利可言。其並證稱廖俊松原來就可以逕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案,「還不需要經過桃園市政府」。
 

桃市府曾研議「兩年期限」 旨在收回開發權而非給利益

 
盧維屏證稱該條件形同「緊箍咒」,兩年內若提不出重劃計畫書,並完成核定,開發權即予收回改由公辦,目的在確保都市計畫整體開 發於時間可控狀態下推進,避免土地長期閒置而無實質進度。盧維屏說,這是市府要取得都市計畫進度的主導權,並無圖利廖姓父子。
 

全區段徵收出自專業評估 與鄭文燦及議會議員質詢無關

 
檢察官詰問是否因當時在議會遭議員質詢而更改開發方式,盧維屏兩度明確證述:「沒有。」其證稱理由有二:一為市府評估後認9.12 公頃實際上廖俊松無法推動完成;二為同一計畫範圍內若採兩種開發方式,兩區地主之土地分配比例將顯著不一致而生爭議,且全區 一次開發始能整體配置公共設施(包括滯洪池),較符合都市計畫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