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閃兵案首波判決出爐,9名涉案藝人雖然全數獲得緩刑,卻仍須支付數十萬至上百萬元,並完成義務勞務!新北地方法院今(20)日下午針對檢方第4波起訴的15名被告宣判,其中14名涉及逃避兵役的役男,13人獲判緩刑,只有邱韋翰被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未獲緩刑。前Circus成員廖人帥遭判1年10月、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130萬元,刑期與金額均為14名役男中最高;至於閃兵集團首腦陳志明,涉及14項犯罪,分別遭判10個月至2年不等徒刑,另有200多萬元犯罪所得遭沒收。

新北地院20日針對藝人閃兵案首波宣判,廖人帥遭判1年10月、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130萬元。(圖/本刊攝影組)

這批涉案藝人包括廖人帥、Energy前成員唐振剛、阿達(本名昌璟翔)、唐禹哲(本名阮霆鈞)、邱昊奇(本名邱孝尊)、李唯楓、鄒翰昇(本名鄒宗翰)、楊子鋒(本名楊景涵),以及擔任中華民國霹靂舞委員會主委的李奕釜。另外5名一般役男,則為吳振薾、榮士睿、廖建凱、魏世鈞及邱韋翰。

15名被告在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其中14名役男強調,自己在檢方發動拘提、搜索等強制偵查措施前,就已主動出面自首,並詳實交代犯罪經過,希望法官考量認罪、配合調查及犯後態度,給予從輕量刑。多名藝人也向法院表示,當初因一時失慮做出逃避兵役的決定,如今已深感後悔,且過去沒有其他刑事案件紀錄,請求法官給予緩刑。

檢方則認為,即使被告主動自首,逃避兵役仍應付出相應代價,因此對14名役男求處1年至2年徒刑,並建議若宣告緩刑,應附加支付公庫60萬至120萬元,以及提供100至120小時義務勞務等條件;至於被認定為集團首腦的陳志明,檢方則求處5年徒刑。

唐禹哲因閃兵案遭判1年7月、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30萬元,並履行150小時義務勞務。(圖/翻攝自唐禹哲微博)

不過,法院最終判決與檢方建議並不完全相同。14名役男分別遭判6個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其中13人獲得3年至4年緩刑,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依個別判決支付公庫30萬至130萬元、完成60至150小時義務勞務。只有邱韋翰未獲緩刑,但其6個月刑期得易科罰金。

9名藝人當中,廖人帥被判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須支付公庫130萬元及完成60小時義務勞務,成為此次刑期最重、支付金額最高的役男。相較之下,阿達被判1年2月、緩刑3年,刑期是9名藝人中最輕,但仍須支付公庫100萬元,並履行60小時義務勞務。

唐禹哲則被判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30萬元,並完成150小時義務勞務,為藝人中勞務時數最多者。中華民國霹靂舞委員會主委李奕釜則被判1年8月、獲得緩刑,須支付公庫50萬元,另履行120小時義務勞務,刑期僅次於廖人帥。

另外5名藝人刑期均為1年4月。其中唐振剛與李唯楓各須支付公庫50萬元,並完成100小時義務勞務;邱昊奇須支付80萬元及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楊子鋒須支付30萬元及完成100小時義務勞務;鄒翰昇則須履行100小時義務勞務。至於鄒翰昇支付公庫的金額,《中時新聞網》報導為60萬元,《自由時報》則記載100萬元,兩篇資訊不同,仍須以法院正式判決內容為準。

至於5名一般役男,吳振薾、榮士睿及廖建凱均被判有期徒刑1年4月,3人分別須支付公庫50萬元、30萬元及80萬元,並完成100小時、150小時及80小時義務勞務;魏世鈞則被判1年7月,須支付公庫30萬元,另完成150小時義務勞務。上述4人均獲緩刑,唯獨邱韋翰遭判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未獲緩刑。

在整起案件中,被控協助役男逃避兵役的陳志明,刑責與其他14人不同。法院認定他涉及14項犯罪,分別判處10個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並宣告沒收200多萬元犯罪所得。由於陳志明尚有其他案件正在審理,因此法院此次沒有定應執行刑,後續仍須視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而定。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