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轟動一時的藝人製造高血壓檢測結果逃避兵役案,新北地院今(20)日進行首波15名被告的宣判,閃兵集團首腦陳志明,被依14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不正變更體位罪,各判處1年4月到2年不等徒刑,廖人帥、阿達等9名藝人則依違害兵役罪分別處刑1年2月到1年10月,並以向國庫支付30到100萬元、付保護管束條件宣告3到4年的緩刑,唯一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的是邱姓素人。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以陳志明為主的閃兵集團,明知24名役男均無罹患高血壓疾病,自105年間起至114年1月間止,向這些役男收取5萬元至50萬元不等,共計403萬元費用,教導這些役男以憋氣影響血壓檢測或由陳男等槍手代為量測自費附掛之24小時血壓機等不法方式,取得醫院開立的收縮壓180mmHg以上,舒張壓110mmHg以上重度高血壓診斷證明書。

役男再拿著重度高血壓診斷證明書向區公所、兵役局或民政局辦理役男變更體位申請複檢,取得役男變更體位申請複檢核定通知書,將役男兵籍資料之體位從「常備役」變更為「複檢過程中」或「體位未定」,再安排役男至醫院複檢,再由陳男等槍手代為量測自費附掛的24小時血壓機,取得重度高血壓之複檢結果,致縣市政府徵兵檢查會將部分役男兵籍資料之體位從「常備役」變更為「免役」,並陳報內政部役政司之役男體位審查會審核後,核發役男免役證明書。

法官審理認為,15名被告所為,均同時涉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款役齡男子以不法方式變更體位避免徵兵處理罪,以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院依想像競合規定,均從一重之役齡男子以不法方式變更體位避免徵兵處理罪處斷。

唐振剛等14名役男被告均符合自首要件,法院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陳志明並不具役男身分,法院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陳志明就14次犯行分別成立犯罪,法院就各罪分別量處1年4月到2年刑度;其各次未扣案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法官的量刑考量為,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明知服兵役為國民應盡義務,仍以不正方法變更役男體位,使役男免役或逃避兵役;本案屬妨害兵役罪較嚴重之態樣,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及公信力,影響役政主管機關對體位及徵集資料之正確管理,並動搖國民對國防安全及社會秩序之信賴,所生危害非輕。

法官另衡酌各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逃避役期長短、是否已除役、原判定體位、陳志明為主要規劃指導者、陳志明犯後坦承及其餘役男被告自首坦承之態度、各被告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1年2月到1年10月。

14名役男中除邱姓素人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受有期徒刑宣告並於113年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迄今尚未滿5年,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要件,因此未宣告緩刑;其餘13名投男均符合緩刑條件,法院考量其等自首、坦承犯行及悔悟情形,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並依各人經濟狀況、支付能力等,附加向公庫支付、義務勞務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條件。受緩刑宣告之被告如違反應履行事項且情節重大,檢察官仍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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