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蔡宗憲/高雄報導】三輪機車管理出現新變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於115年6月26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並在同年6月30日正式施行,首次將具有封閉式車室及方向盤式轉向系統的三輪機車納入機車範疇,並定名為「駕艙機車」,同時針對駕駛資格、行車方式及停車管理建立完整規範。

新制明定,駕駛駕艙機車須具備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若只有機車駕駛執照卻駕駛駕艙機車,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9款處理,可處新臺幣6,000元至1萬2,000元罰鍰,車輛也會遭當場移置保管,若再犯,另有加重處罰規定,提醒民眾切勿因車輛外觀或分類而誤解駕駛資格。

至於道路行駛規定,駕艙機車原則上比照小型車。行駛於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的道路時,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及臨時停車等情況外,不得使用慢車道;若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則不受上述限制。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也配合中央新制,於115年7月22日公告駕艙機車在本市路邊停車場的停放規定及收費標準。公告實施後,駕艙機車可停放在路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但不得停入機車停車格。若小型車停車格空間足夠,同一格可停放一輛以上駕艙機車,不過所有車輛仍須完整停在線框內。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表示,駕艙機車雖然屬於機車,但在行駛與停車規定方面有不少項目採小型車管理,民眾上路前應先確認駕駛資格及相關規定,停車時也要選擇正確車格,避免違規受罰,確保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交通安全。

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