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艙機車新制上路!高雄警公布停車規定「這類駕照」才能合法上路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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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自115年6月30日起施行,將三輪機車納入機車範疇,稱為「駕艙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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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駕艙機車須持有小型車以上駕照,否則將面臨罰鍰並保管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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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艙機車的道路行駛規定比照小型車,不得隨意行駛慢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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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規定駕艙機車可停放於路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禁止停放於機車停車格。
【焦點時報/記者張淑慧 報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於115年6月26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並自115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首次將具封閉式車室及方向盤式轉向系統的三輪機車納入機車範疇,並以「駕艙機車」作為簡稱,同時建立駕駛資格、道路行駛及停車管理等相關規定。
依據修正後規定,駕駛駕艙機車必須持有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若僅持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駕艙機車,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車輛並將當場移置保管,若有累犯情形,也將面臨加重處罰。
在道路行駛部分,駕艙機車相關規定比照小型車辦理。當車輛行駛於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的道路時,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等情況外,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的道路則不受此限制。

配合中央法規調整,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115年7月22日公告本市駕艙機車路邊停車場停放規定及收費標準。自公告日起,駕艙機車可停放於高雄市路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禁止停放於機車停車格。若同一小型車停車格空間足夠,可停放一輛以上駕艙機車,但所有車輛均不得超出停車格線。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提醒,駕艙機車雖然歸類為機車,但在道路行駛與停車管理上,多數規範是比照小型車辦理,民眾駕駛前應先熟悉相關法規,依規定行駛及停車,避免因不熟悉新制受罰,也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行車安全。
(圖片來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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