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素梅涉收受中國金援1億7千萬配反軍購發展組織! 求刑14年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台北報導】立委高金素梅涉嫌接受中共官員金援及指示,為中國公務機構發展組織,並透過在立院反對軍購、兩岸、外交及國防等議案,影響我國議事進行。台灣高等檢察署今(6)日依違反《國安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高金素梅,與遭通緝逃亡中的國會辦公室主任張俊傑及兩名助理林怡君及陳智葟,並對高金素梅及張俊傑分別求處14年、15年有期徒刑。高金素梅另涉詐領逾700萬元助理費、非法輸入快篩等案,6月已遭檢方起訴並求刑12年6月。
台灣高檢署指出,被告張俊傑、陳智葟、林怡君及高金素梅,於民國94年到105年間將部落工作隊及國會團隊統合成「祖靈之邦團隊」後,以「一套人馬,兩塊招牌」之手法,由張俊傑、陳智葟統領該團隊之競選、問政及原鄉部落聯繫工作,而由林怡君做為高金素梅及張俊傑之代理人,居間穿梭兩岸接受中共官員指示並進行傳達,再由張俊傑以檯面上接受中共捐贈原鄉部落建設經費充實高金金素梅競選連任資源,及以檯面下利用親友帳戶等管道將巨額資金(約新臺幣1億7千萬餘元)匯入國內,引入中共資源,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
另高金素梅依照中共官員及所派遣之人授意指示,在立法院分別以召開組團赴聯合國反日記者會、對日本代表處質詢刪除預算、質詢反對軍購案、透過程序委員會委員身分影響法案審議及針對課綱微調於委員會發聲支持等行為,影響我國議事運作,並針對兩岸、外交等重要議題進行抗議發聲,對我國主權完整、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重大危害。渠等所為,係共同涉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
高金素梅自91年迄今擔任立法委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及立法院組織法規定,職司審議法律案、預算案及其他議案,並對行政機關施以質詢及監督反映選區民意並監督政府施政,其明知張俊傑長期提供運營部落工作隊及高金素梅國會團隊統合成「祖靈之邦團隊」,而用以競選、問政及原鄉部落聯繫工作之巨額資金,或中共做為其競選政績之直接捐贈,係其配合張俊傑、陳智葟及林怡君居間傳達中共官員指示,而在國會內擔任程序委員影響議事,或針對「反軍購」、「課綱微調」等議案及兩岸、外交等相關議題配合進行發聲、抗議等行為之對價,其收受巨額資金運作委員辦公室及「祖靈之邦團隊」,收受中共捐贈經營原民部落選區,與其職務上特定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台灣高檢署指出,高金素梅擔任立法委員,原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公正議事,善盡職責,竟為競選連任及牟取不法利益,與張〇傑等人合謀收受境外敵對勢力提供之資源及巨額資金,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企圖動搖民心向背,且罔顧法令,利用對於行政機關監督之職權,就監督問政之職務上行為,尤其是反軍購、兩岸、外交及國防等重要議題,依中共官員及其派遣之人授意指示,在我國國會配合發聲並影響議事進行,內外勾連,有違國民神聖付託,對我國主權完整、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危害甚鉅,所犯情節極為重大,且於偵查中推諉卸責誆飾犯行,毫無悔悟之意,故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4年。
張俊傑長期從事原民事務,主導原民團體之運作,並擔任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職務,本應廉隅忠誠,戮力從公,遵守法令行事,竟為牟取不法利益,與高金〇梅等人合謀收受境外敵對勢力提供之資源及巨額資金,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安排相關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接受島內統戰工作等訓練課程,滲透原民部落地區,試圖作為「第五縱隊」使用,並依中共官員及其派遣之人授意指示,在我國國會配合發聲影響議事進行,內外勾連,對我國主權完整、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戕害甚深,且事後為規避查緝棄保潛逃,惡性極為重大,故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5年。陳智葟、林怡君雖於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並就其他共犯間之犯罪情狀供述明確,惟犯行危害我國主權完整及國家安全甚鉅,請審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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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高金素梅被控收受中國金援發展組織,檢方求處多少刑期?
台灣高等檢察署依違反《國安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立委高金素梅,並求處14年有期徒刑。檢方指出,高金素梅與國會辦公室主任張俊傑等人,在2005年至2016年間,將團隊整合成「祖靈之邦團隊」,由張俊傑、陳智葟統領,林怡君作為高金素梅及張俊傑的代理人,居間接受中共官員指示並傳達。張俊傑再以部落建設經費名義,將約新臺幣1億7千餘萬元匯入國內,引入中共資源,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高金素梅並依中共指示,在立法院反對軍購、影響議事進行,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
高金素梅除了收受金援案外,還有哪些官司?
高金素梅另涉詐領逾700萬元助理費、非法輸入快篩等案,已於今年6月遭檢方起訴並求刑12年6月。
張俊傑在收受金援案中被求處多少刑期?
台灣高等檢察署對國會辦公室主任張俊傑求處1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