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警界子女卻遭詐團利用 女子交付提款卡判刑5月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與台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長蕭惠珠的女兒,因醫療用途要借貸15萬元,竟遭詐騙集團利用,利用超商「交貨便」交付自己的銀行提款卡給詐團,還以LINE告知詐團提款卡密碼,有3名被害人受害,雲林地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既自承具備金融借貸經驗,且於過程中已察覺異狀並產生懷疑,卻未採取任何有效查證手段,依洗錢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萬元。由於吳女沒有上訴,全案確定。
對此,台中市警局長吳敬田表示,小女年輕,社會經驗不足,誤信詐騙集團廣告、話術,致將提款卡寄出遭詐騙集團盜用,經法院依洗錢防制法幫助犯判決,本身亦形同受害身分。小女已成年,獨立自主在外生活,她與家人均尊重法院判決。經此案例,小女已學到經驗、教訓,呼籲民眾勿輕信社群網站詐騙廣告,減少被騙,有任何問題請打「165」專線洽詢。
吳女被訴於113年11月某日,在某7-11超商,以交貨便寄件之方式將自己申辦的銀行提款卡提供予某真實年籍不詳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錢可欣」之某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以LINE告知對方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並掩飾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詐團取得提款卡及密碼後,向3名被害人行騙。
吳女在法庭上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嫌,她辯稱當時寄出時,年齡為29歲,職業為牙助,要借15萬元,因為有醫療方面的用途,她有跟某銀行借過錢,還有買車的車貸,這些借款均沒有交付帳戶,因為對交付帳戶的流程有疑慮,覺得有可能被騙所以對話過程一直求證,她知道帳戶不能隨便交出去。對話最後對方有傳送借貸文件給她,那是一個線上文件的填載,類似線上申請,覺得應該是純線上,不會有實體見面或找她對保。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既自承具備金融借貸經驗,且於過程中已察覺異狀並產生懷疑,卻未採取任何有效查證手段(僅流於形式之網搜公司名稱),反而因急於取得貸款,對於超商寄件警語及收件人名稱異常之風險均視而不見。其顯係基於「縱使該帳戶被他人用於非法用途,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之,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甚明。
法官認為,被告與告訴人均未達成和解,自當不利被告考量。手段部分,被告與幫助一般詐欺、洗錢提供帳戶者並無二致,且無進一步違法程度,應無有利不利之考量。違反義務程度部分,本案並非不作為或過失犯之犯罪樣態,在違反義務程度上並無可為被告有利考量之餘地。
犯後態度部分,被告否認幫助詐欺、洗錢之行為,自應於不能有利被告認定。犯罪動機、目的部分,被告交付帳戶並且對於己之帳戶可能遭不法利用漠不關心,此應無有利不利考量,所受刺激部分,本案被告並無所受刺激而衝動犯罪,自難認有何等不當之外在刺激導致之。因此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萬元。
照片來源:翻攝梅山茶油生產合作社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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