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記者 陳維鈞/高雄報導】高雄一名31歲陳姓女子長期沒有工作,2023年、2024年先後未婚生下兩名女兒,大女兒由娘家協助照顧,小女兒則由她自行扶養。不料2024年中秋節前夕,陳女竟將出生僅4個月的小女兒獨留租屋處,自己騎車返回娘家與家人過節,女嬰在無人照顧、沒有食物的情況下長達7天,最終因嚴重飢餓、脫水及營養不良死亡。橋頭地院認定陳女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高雄高分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女與兩名不同男子生下兩名女兒後,大女兒主要由陳女母親協助照顧,小女兒則由陳女負責。由於陳女長期失業,2024年5月間遭社會局通報為脆弱家庭,社福單位也因此介入協助,包括提供租屋、經濟補助、嬰幼兒用品媒合及托育服務等。

不過,陳女的生活與經濟狀況並未因此穩定。當地里長向相關單位反映,陳女曾在短短10天內花光1萬5000元急難救助金,另曾向里長私下借款3000元。陳女過去也曾向親友透露,面對同時照顧兩名幼兒的壓力,曾表示「一打二養不下去」。

案發時間落在2024年9月15日中秋節前夕。當晚8時48分許,陳女騎乘機車離開租屋處,卻沒有帶著4個月大的小女兒,而是獨自返回位於高雄大社區的娘家,與母親及大女兒一起團聚吃飯。

期間,陳女的母親及社工曾詢問小女兒的情況,陳女卻謊稱已經委託他人照顧,實際上女嬰當時仍被獨自留在租屋套房內。從此之後,女嬰在沒有食物供給的情況下,持續被留置在房內。

法院審理時,依檢方相關調查及鑑定結果認定,女嬰長達7天沒有獲得食物,身體出現嚴重飢餓、脫水及營養不良情形,包括臟器萎縮、肝細胞內幾乎沒有肝醣,以及腦髓腫脹等狀況,最終逐漸死亡。

直到9月23日上午8時許,陳女將大女兒送往托育時,大社區公共托嬰中心主任發現她已經多日沒有將小女兒送托,於是進一步詢問。陳女起初支支吾吾,最後才承認小女兒已經死亡,並表示自己因害怕而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托嬰中心獲知後立即通報,消防人員趕抵陳女租屋處時,發現女嬰已躺在嬰兒床上死亡,遺體甚至已出現明顯發黑情況,顯示死亡已有一段時間。檢警調查後,檢方依家暴殺人等罪嫌偵辦並提起公訴。

高雄高分院認定本案沒有刑法第59條所稱情堪憫恕的減刑事由,駁回陳女上訴,維持13年6月徒刑。(照片/記者 陳維鈞 翻攝)

案件進入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陳女案發時已年滿30歲,除了涉案女嬰之外,本身也正在照顧另一名女兒,並非沒有育兒經驗;更重要的是,她在案發前已經被列為脆弱家庭,接受社會局及社福中心服務,客觀上並非完全沒有尋求外界協助的管道。

法院認為,即使陳女面臨經濟及育兒壓力,仍有向親友、政府機關或社會福利團體求助的可能,卻選擇將年僅4個月的女嬰獨自留在住處,造成女嬰長時間沒有任何食物,最後因飢餓及營養不良死亡,客觀上難認有足以同情的特殊情況,因此無法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

法官另指出,陳女案發前長期沒有工作,大女兒平時也有母親及哥哥協助照料,案發後甚至由哥哥負責監護至成年。法院認為,即使陳女過去曾陪伴大女兒成長,依照她當時的生活及照顧狀況,也難以認定其對女兒成長能產生正面影響。

不過,法院量刑時仍將陳女犯後態度納入考量。判決指出,陳女始終坦承犯行,且在公共托嬰中心人員詢問時,最終直接告知女嬰已經死亡,顯示仍具有一定悔意,因此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13年6月有期徒刑。

陳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張自己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均積極配合,過去在學期間也沒有不良紀錄,認為平時品行並非惡劣。她主張,自己案發時承受家庭對兩度未婚生子的壓力,加上長期失業、獨力照顧幼兒,經濟與心理負擔逐漸累積,才會一時失慮釀成悲劇。

陳女上訴時也提出,若遭判處10年以上徒刑,大女兒勢必受到影響,認為母親及兄長即使能協助照顧,也無法取代母親角色,因此請求高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減刑度,希望獲得陪伴大女兒成長的機會。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則認為,陳女雖在托嬰中心人員詢問時說出女嬰死亡一事,但此舉並不符合刑法上自首的要件,因此不能據此獲得自首減刑。

高雄高分院進一步認定,本案也沒有其他足以引發同情、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的特殊事由。法院強調,兒童本應是父母保護與照顧的對象,不能在父母違法犯罪後,再以孩子可能受到刑罰影響作為請求減刑的主要理由。

高雄高分院因此認定橋頭地院原判決量刑並無不當,駁回陳女上訴,維持13年6月徒刑判決,全案仍可依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