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無照騎機車與公車發生擦撞不幸當場死亡,因公車駕駛超速6秒,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公車司機,但高雄地院法官將186秒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拆解成5426張截圖進行比對,認定機車騎士突然向左偏,鑽進公車死角,公車駕駛來不及閃避,因此判決公車司機無罪,全案還可以上訴。(溫蘭魁報導)

判決指出,這起車禍發生在108年4月,李姓男子駕駛公車行經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三路慢車道,該路段限速40公里,當時,莊姓男子無照騎乘機車行駛在公車的右側,疑似要繞過前方車輛而向左偏,以致於和公車發生碰撞,莊姓男子當場死亡。

檢方和交通鑑定委員會都認定當時公車的時速46公里,違規超速6公里,公車駕駛沒有採取避險措施,應負過失責任。

不過,案件到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送請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中心鑑定,將186秒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拆解成5426張截圖進行比對,案情大逆轉,高雄地院發言人李育信庭長說:「認定被告駕駛之遊覽車於事故發生時平均車速約為每小時46.04公里,雖逾越每小時40公里之速限,然,被告在車道內直線行駛未變換車道或偏移駕駛,係因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偏左行駛時發生擦撞,車禍之發生與被告之超速行為無因果關係,判決被告無罪。」

全案還可以上訴。

◆《中廣新聞》提醒: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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