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賴、卓無良政客 翁曉玲:出鐵拳約束公僕濫權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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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凍結行政院長卓榮泰部分薪水,引發政院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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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反擊,指控總統賴清德與行政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違憲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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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認為立法院應採取強硬手段約束公僕濫權,並駁斥政院對凍結薪水違法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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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強調凍結薪水附有解凍條件,要求卓榮泰依法編列預算並副署法律。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凍結行政院長卓榮泰9月-12月薪水,遭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引用大法官釋字601號解釋指稱違法,翁曉玲在臉書發文反擊強調,對付這種不正常、近似瘋狂的無良政客,代表人民頭家的立法院自不能因循舊習,而是要端出鐵拳手段去約束公僕賴卓二人之濫權。
翁曉玲臉書全文:
中華民國史上從來沒發生過像賴清德、卓榮泰這般敢公然藐視國會、違憲抗法的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對付這種不正常、近似瘋狂的無良政客,代表人民頭家的立法院自不能因循舊習,而是要端出鐵拳手段去約束公僕賴卓二人之濫權。
卓榮泰作為濫權共犯,任職2年3個月來毀憲亂政之罪狀罄竹難書。他創下的憲政惡例,包括8次法律覆議失敗仍不接受或辭職,至今8度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拒絕依法編列預算、延宕NCC人事提名案、拒絕備詢及立委索資,他已被立法院提案譴責6次,仍厚顏無恥的不下台、不悔改。
對付像卓榮泰這種頑劣官員,立法院凍結他4個月約148萬薪資案,其實是略施薄 懲,此與他惡意傷害地方政府、軍人、警消、兒少、眷戶、廣電媒體業者等高達數百萬人、上千億權益之事相比,已是相當客氣。
再說,本次提案並非刪減案、僅是凍結案,附有解凍條件,只要卓榮泰依法編列預算、依憲副署法律,解凍條件自然達成。依法依憲完成法定義務,是做為一個政務人員的最基本要求,做好行政院院長份內的事,才有資格食民俸祿,這不是天經地義嘛,要完成,很困難嗎?
依照預算法第52條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目前有關於政務人員薪資待遇之『法律』付之闕如,遑論有不得對政務人員薪資待遇為附加條件之法律規定。
去年(114年)立法院通過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就有一筆是刪減行政院『政務人員待遇』270萬7千元的案子,原編列預算3248.8萬元,減列該項預算之1/12,即減列270萬7千元。由此可知,刪減行政院政務人員薪資預算已有前例可循。
昨日行政院記者會,發言人李慧芝胡亂引用大法官釋字601號解釋,放話說立法院凍結卓榮泰的薪水是違法,而且似已埋下伏筆,預告卓榮泰不會理睬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凍結薪水預算案,會續領薪水。
卓榮泰、李慧芝果然讀書半調子,釋字601號解釋開宗明義說道,「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與「政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該號憲法解釋處理的是大法官專業加給刪減的問題,其認為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81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也就是將大法官視為受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的法官。
可行政院院長不是大法官好嗎?是有哪一項法律說立法院不能限制行政院院長的薪水待遇?
曉玲要再給卓榮泰和李慧芝上點憲法課。依據釋字第391號與第520號解釋,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並公布後成為法定預算,具備如同法律一般的外在形式與拘束力,學理上稱之為「措施性法律」。法定預算的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
卓榮泰個人或可不甩立法院通過的法定預算案,執意要求續領9至12月的薪水,但請行政院主計人員要讀好預算法、審計法、公務人員懲戒法、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等相關規定,一旦你們違法核給卓榮泰薪俸,公文上的每一項簽名蓋章,每一步程序都有法律責任。
政務首長來來去去,政黨輪替終會發生,有朝一日,司法若對此事進行追究,相關人等將無一倖免。
古文有云:『天下難治,人皆以為民難治也,不知難治者非民也,官也。』凍結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薪資,旨在要求行政院長懸崖勒馬、迷途知返,切勿一錯再錯。而卓榮泰能否續領薪水,全繫於他一念之間,副署法律,依法編列預算,立即支領薪水;若執意不守法,那就別領工資!
這篇文章 批賴、卓無良政客 翁曉玲:出鐵拳約束公僕濫權 最早出現於 中廣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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