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蕭姓女子購買健身中心的器械皮拉提斯課程,因未能在契約期限內上完堂數,與業者發生退費爭議。她主張課程安排不穩定,要求返還6萬多元,並提出市府函文指稱部分契約條款違規。不過,法院檢視雙方約定與通訊紀錄後,認為女子未依進度上課主要可歸責於自身,判決業者僅須退還6202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資料顯示,蕭女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向健身中心購買60堂器械皮拉提斯課程,每堂收費1400元,支付總額8萬4000元。業者另外提供5堂贈課,讓可使用堂數增加至65堂,雙方約定課程期限至民國115年4月16日。

蕭女在契約期間實際完成17堂課,距離期限屆滿只剩2天時,於4月14日向業者提出終止契約。她認為,教練曾因課程額滿、私人聚餐及身體不適等情況調整授課時間,業者也未能穩定安排固定課程,影響她完成預購堂數的機會。

蕭女據此要求業者退還尚未使用的課程費用。她以65堂扣除已上完的17堂,再排除5堂免費贈課,主張剩餘43堂均應退費,依每堂1400元計算,請求返還6萬200元。

對於蕭女的說法,健身中心則表示,契約已約定每5天至少使用1堂課,消費者卻多次因個人行程、身體狀況等原因取消或延後上課。業者也曾提供其他教練代課的選項,但蕭女不願更換,因此認為未完成課程的原因不能全由業者承擔,並主張可退費的堂數只有6堂。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蕭女提出基隆市政府函文,指出契約所載「每5天至少使用1堂」的要求,超出中央主管機關規範,並不具有效力。法院審理時也認定,這項限制不符合規定,不能直接據以計算消費者逾期未使用的堂數。

然而,法官發現契約首頁另外載明「逐月分配堂數:6堂/每月」。依運動部函文意見,雙方事先約定每月分配的課程堂數,並未違反相關規範。法院因此認為,雖然每5天須上一堂的條款無效,仍不影響每月6堂約定的效力。

法院同時比對雙方對話,確認蕭女曾因身體不舒服、另有事情及時間趕不上等理由取消課程。當原教練無法配合時,業者曾提出由其他教練授課,卻未獲蕭女接受。法官據此判斷,課程未能如期完成,主要原因仍在蕭女自身。

至於業者曾配合每週安排一次課程,或同意讓部分逾期堂數繼續使用,法官認為這些安排並不等於雙方已取消原訂每月6堂的規則,因此未採納蕭女要求全額退還剩餘43堂費用的主張。

法院最後以65堂總課數為基礎,扣除已使用17堂及逾期42堂,認定尚有6堂符合退費範圍。由於5堂贈課也納入平均單價計算,每堂費用約1292元,6堂合計7752元,再扣除20%手續費1550元,判定業者應返還6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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