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外籍家庭看護工懷孕引發討論,有民眾抱怨,家中失智又中風的母親生活無法自理,好不容易花費數月申請到看護,卻在到職不到1個月後發現對方懷孕,「勞動部規定不能解雇、不能扣留,移工直接要求休息待產,留下長達好幾個月的照護真空期,法規還卡死我不能請新看護!」面臨看護人力中斷、長照安排陷入困境。

民眾質疑雇主在照護壓力下缺乏替代人力,卻仍須面對法規限制,引發外界對移工權益與長照家庭負擔的討論。對此,勞動部回應指出,若家庭看護工因懷孕等因素與雇主合意解約或轉出,雇主可依規定申辦遞補新移工,或在等待期內使用「長照 3.0」喘息服務與短期照顧服務,以紓解長照家庭的人力斷層。

若因懷孕無法工作 雙方可依法終止契約

勞動部也強調,法律並未強制雇主承擔移工懷孕期間的「生活與待產照護」責任。現行規範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也就受說,雇主僅需提供法定的產檢假、產假,且家庭看護工依勞動契約規定,並非強制全額給薪。

同時,家事類移工不適用《勞基法》產假薪資規範,薪資依契約約定處理。若移工確因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雙方可依法終止契約、合意轉出,或經移工同意返國。

勞動部:不得因懷孕解雇勞工,趨近日韓香港之規範

同時,勞動部也舉出國際上的例子:日本的雇主不得因移工懷孕或生產而予以解僱、強迫回國或給予不利待遇。韓國亦規範外籍移工與本國勞工享有同樣的男女僱傭平等法保障。雇主絕對不得因勞工懷孕、生產而予以解雇。台灣《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所有勞工,雇主不得因懷孕解僱,趨近於日本、韓國、香港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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