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17歲麥當勞女工讀生疑遭李姓前主管利用職權對其性侵害,得了憂鬱症之後墜河輕生。監察院今(24日)針對此案公布調查報告,認定北市勞動局4缺失,包括應做資源轉介與保護網驅動,卻僅作系統登錄檢視;對雇主態度部分,應積極協助雇主辦理各項保護措施,卻被動等待雇主完成結果通報;應依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優先處理,卻無視年齡依循一般行政流程;在跨局處關係時應橫向聯繫確認保護網已經啟動,卻各做各的並無確認。

 

監院糾正北市勞動局 未依兒少最佳利益即時介入

 

監察院指出,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在本案中,沒有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優先處理,也未即時協助被害人取得必要支持。監院並促請勞動部會同教育部、衛福部,針對未成年工讀生研訂「跨法規處理指引」;同時建議法務部研議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促使司法人員在偵審過程中尋求更多元證據。

 

本案被害人A女就讀高職期間,曾到台北市某麥當勞餐廳擔任計時服務員,疑似遭餐廳主管性侵,當時未滿17歲。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5年7月22日,通過監委葉大華提出的調查報告與糾正案。

 

糾正案文指出,北市勞動局當時僅檢視麥當勞是否完成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及結果回報,卻沒有積極督導雇主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輔導、社會福利等資源,也沒有與其他局處建立即時聯繫。直到A女輕生、家屬陳情後,勞動局才進行跨局處聯繫。但該局明明始終知悉A女疑似遭性侵害,但仍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進行責任通報。監院認為,本案經媒體大幅報導後,勞動局才依新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重罰麥當勞100萬元,處理過程核有怠失。

 

監院批麥當勞未善盡企業責任 輕忽保障未成年員工

 

監院調查報告列出五大重點。第一,麥當勞因A女申訴時已離職,便未主動提供或轉介相關協助資源,造成被害人處遇延宕。監院認為,麥當勞未善盡企業責任與保護義務,輕忽保障未成年員工免於職場性暴力的責任。

 

調查指出,A女於111年11月至112年7月未成年期間,疑遭餐廳主管於上班時間,在餐廳後區、後樓梯、更衣室、乾貨間等監視器死角,多次違反其意願進行性侵害與強制猥褻。A女於113年2月離職後,先向台北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案,之後再向麥當勞提出性騷擾申訴。

 

麥當勞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小組後續認定,本案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2項所定「權勢性騷擾」,並建議視A女需求提供法律救濟、諮詢轉介及心理諮商輔導等服務。不過,麥當勞以A女申訴時已離職為由,未依法主動詢問並提供協助,最後遭北市勞動局裁罰100萬元。

 

監委葉大華指出,麥當勞雖然早已訂有性騷擾防治政策與通報系統,但案發餐廳存在多處監視器死角,讓行為人有可乘之機;公司也忽略A女同時具有「勞工」與「兒少」雙重身分,未以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履行企業責任與法遵義務,才導致後續協助延宕。

 

監院也指出,未成年學生擔任一般工讀生時,若遇到職場性騷擾或性暴力,會同時牽涉《性別平等工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多項法規。相較於建教生或實習生,一般未成年工讀生若缺乏學校端橫向通報協助,遭遇職場事件後更容易陷入孤立無援處境。因此,勞動部應會同教育部、衛福部,建立跨部會通報機制與處理指引。

 

知悉未成年疑遭性侵 批北市勞動局未即時跨局處協助

 

第二,監院認定北市勞動局未按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優先處理本案,也未及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5項規定,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資源,並協助雇主採取必要措施,跨局處橫向聯繫不足,依法提出糾正。

 

調查指出,麥當勞於113年3月25日接獲A女申訴後,已在勞動部「職場性騷擾通報系統」完成二階段通報,內容明確標註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及涉及「性侵害」。但北市勞動局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主要是要求雇主負防治及通報義務,並非要求地方主管機關主動查處,因此僅確認麥當勞是否完成結果通報,沒有在第一時間啟動社政、教育等橫向聯繫。

 

監院強調,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第1項,勞政人員也是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北市勞動局既已從通報系統知悉案件涉及性侵害,卻未主動向社政或教育機關確認學校端是否介入、個案保護是否完整,且後續接獲家屬陳情後仍未依法責任通報,顯有怠失。

 

監院促請勞動部 跨部會訂定未成年工讀生處理指引

 

第三,監院要求勞動部研議全國一致作法,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收到「警示案件」後,有明確SOP可循。尤其涉及未成年或性侵害案件時,應主動通報社政機關,並啟動跨網絡示警,補足社會安全網缺口。

 

根據勞動部統計,全國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中,113年度行為時被害人未滿18歲者共23件,其中2件涉及性侵害;114年度未滿18歲者增至46件,另有1件涉及性侵害。台北市清查各事業單位通報結果,也有14件被害人未滿18歲、7件屬性侵害類型。

 

勞動部雖已於114年2月底改善「職場性騷擾通報系統」,針對被害人未滿18歲或涉及性侵害案件,在通知電郵標題自動註記為「警示案件」,但監院認為,各地方主管機關收到警示後,行政查處、主動關懷或橫向轉介仍缺乏一致標準,恐因地方政府作法不同而造成保護落差。

 

北市勞動局事後提出改善措施,表示未來只要接獲「警示案件」,就會立即主動介入,除了發函要求雇主提出資料、採取即時糾正及補救措施,也會同步透過衛福部「關懷e起來」系統完成線上通報,並依被害人身分通知教育主管機關掌握情況。監察院也認為,勞動部應站在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立場,研議建立全國一致的處理規範,要求各地方政府面對涉及未成年或性侵害的職場案件時,不得只停留在形式審查,而應主動通報社政單位,並依被害人身分啟動跨部會橫向示警與合作機制,從制度面補強兒少性暴力被害人的保護網。

 

監院批北市勞動局未督導麥當勞到位 促補強離職員工保護機制

 

第四,監院指出,北市勞動局沒有積極督導麥當勞善用資源協助A女,導致被害人只能自行尋求創傷輔導,政府補助機制形同虛設。監院要求北市府就權益告知及督導機制全面檢討,也建議勞動部研議是否修法明定,雇主對員工的性騷擾防治義務,不因員工離職而免除。

 

調查提到,北市府114年2月5日第一次行政調查報告指出,麥當勞未於接獲申訴後提供或轉介必要服務,是因公司誤以為離職員工不適用相關規定;第二次行政調查中,麥當勞則回覆,「訪談當時,由於申訴人A女口頭告知並提供醫療證明,表示已經有看心理醫生,故不提供心理諮商……」。

 

監院引用專家意見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所稱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無論修法前後,都不會因被害人是否離職而有所區分。許多申訴人本來就是離職後才提出申訴,法院判決也未因此免除雇主義務,因此相關法律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化。

 

建請法務部檢討「刑法」 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

 

第五,監院促請法務部檢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研議是否採納「積極同意」模式,並促進偵審人員尋求多元證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CEDAW公約第5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指出,2021年至2024年性侵害案件起訴率僅約3成,不起訴案件中約95%是因被告嫌疑不足。監院認為,現行《刑法》以「違反意願」作為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加上司法實務對權勢利用認定嚴格,以及對「完美被害人」的刻板迷思,讓隱密性高的性侵害案件舉證與起訴更加困難。

 

本案於113年5月8日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後,士檢分別於114年3月25日、115年2月兩度作成不起訴處分;115年5月間,台灣高等檢察署再度發回士林地檢署續行偵查。

 

葉大華表示,本案不起訴理由中,證人親自見聞A女心理狀態的證詞,並非單純轉述A女遭被告性侵害過程,性質上屬於情況證據、間接證據,卻未被採納;同時,A女案發時仍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不知如何應變或應變能力不足等情,也未被充分看見,令人遺憾。

 

監院因此建議,法務部應會同司法院研議修法,檢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要件,並完備國家對未成年人及相關證據補強的保護機制。(責任編輯:卓琦)

 

(延伸閱讀:麥當勞少女性侵案家屬求償600萬 涉案主管爆失蹤「連律師都找嘸人」

《上報》關心您,再給自己一次機會
《上報》關心您:若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請撥打113專線,尋求專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