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毀約不賣,沒簽正式約反而判賠更多?
建商毀約不賣房子,簽訂正式合約反而可能賠得比較少嗎?
在預售屋買賣中,建商毀約後賠償金額的關鍵在於是否簽訂正式合約以及合約中的違約金條款。若僅簽訂紅單或預訂單,買方有機會依據《民法》主張完整的價差損失,不受定型化契約的違約金上限限制。然而,若已簽訂正式預售屋買賣契約,依內政部規定,買方的損害賠償可能僅限於合約約定的違約金,通常為總價的15%,且可能受已繳價款的限制,導致賠償金額遠低於實際價差損失。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會因契約條款、解約流程及請求權基礎的不同而有差異。
文/林明忠
南部一件建商毀約案最近很轟動,消費者只付10萬元訂金、簽了紅單,建商卻把房子轉賣給別人,最後法院判建商賠買方2000多萬元價差。不少人以為,這下建商應該不敢隨便毀約了吧?但仔細看判決邏輯會發現,真正保障買方的,未必是有沒有簽正式合約,關鍵是合約裡的違約金條款。
最近不動產界有一個新聞很轟動,南部某建設公司收了消費者10萬元訂金,簽了紅單,約定價金1810萬元,後來卻把房子以4622萬元賣了給另一個人,法院扣除買方已付的10萬元訂金後,判賠中間價差2822萬元。很多人問我,這樣以後建商,是不是就不敢毀約不賣了?其實影響可能沒有想像中大。
違約金 藏著上限
這個案子會賠到這麼多,關鍵不只是建商後來把房子賣給第三人,造成給付不能,更重要的是,雙方當時還沒有簽正式的預售屋買賣契約,而是停留在預訂單或預約階段。很多人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簽了正式契約後再反悔,明明比較惡劣,反而可能賠得比較少?
原因在於,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違約之處罰已經明訂,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2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所以解約的損害賠償,以合約約定的違約金為限,而預售屋違約金,一般都是約定總價15%,並有至多以已繳價款為限的限制。通常建商的正式契約,一般都會引用上開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記載。而上開違約金約定,法律上稱之為損害賠償預定的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的損害賠償數額就預定以該違約金數額為限,而不再請求其他賠償。
白話來說,如果消費者當初不是只簽預訂單,而是已經簽了正式預售屋買賣契約,建商若在買方只繳10萬元時就違約不賣,買方最後可拿到的違約賠償,很可能就會被前述已繳價款所限制。即使買方後來陸續付款,賠償也可能被房地總價15%上限限制。於上述案例中,以消費者原買價1810萬元計算,15%就是271.5萬元,跟法院判決的2822萬元價差損失,相比差距逾10倍。
這也是這個判決最弔詭的地方:有時候,沒簽正式契約,反而讓買方有機會跳脫定型化契約違約金條款,直接用《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去主張完整的履行利益;簽了正式契約,反而可能被契約裡的違約金上限框住。此類建商簽約後一屋二賣,價差損失被契約約定所限制的案例,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12號判決。
案例不同 結果不一
不過,針對消費者簽約後、即使建商反悔一定只能拿總價15%違約金一事,法院實務仍然有不同見解。
例如在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4號判決案件中,買方已簽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也已繳195萬元,但建商與買方後續發生履約糾紛,建商主張已經跟買方合法解除契約後,再把房地賣給第三人,法院認為,建商主張解約不合法,買方並沒有解除契約,且買方是依《民法》第226條請求給付不能損害賠償,所以契約約款中解除契約時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不適用,最後判建商賠償價差損失合計775萬元。
從上可知,預售屋訴訟實務有時就是這麼弔詭,不是建商違約越嚴重,就一定賠越多;也不是消費者簽了正式契約,就一定更有保障。真正影響結果的,其實是契約條款、解約流程、請求權基礎與訴訟策略,無法僅憑單一過往案例就斷言勝敗和請求金額。
因為此類建商不賣、交屋爭議、驗屋瑕疵等糾紛,往往涉及契約本身約定跟民法交錯適用狀況,不同的主張、法條適用,可能都會讓最後結果有顯著差異,建議民眾遇到上述爭議時,跟專業不動產律師妥為討論後再行主張,會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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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正式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建商違約最多只能賠多少?
若已簽訂正式預售屋買賣契約,依內政部規定,買方除依約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以合約約定的違約金為限,通常約定為房屋總價的15%,並可能受已繳價款的限制。
為什麼簽訂紅單或預訂單反而可能獲得更高的賠償?
簽訂紅單或預訂單時,若尚未進入正式預售屋買賣契約階段,買方有機會跳脫定型化契約的違約金條款限制,直接依據《民法》第226條主張因建商給付不能所造成的完整價差損失,賠償金額可能遠高於正式契約約定的違約金上限。
預售屋買賣糾紛的判決結果為何會差異很大?
預售屋買賣糾紛的判決結果差異很大,是因為涉及契約條款的約定、解約流程的合法性、請求權基礎的選擇(如依契約約定或依民法主張給付不能)以及訴訟策略等複雜因素,並非單純的違約嚴重程度或是否簽訂正式契約所能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