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明忠

南部一件建商毀約案最近很轟動,消費者只付10萬元訂金、簽了紅單,建商卻把房子轉賣給別人,最後法院判建商賠買方2000多萬元價差。不少人以為,這下建商應該不敢隨便毀約了吧?但仔細看判決邏輯會發現,真正保障買方的,未必是有沒有簽正式合約,關鍵是合約裡的違約金條款。

最近不動產界有一個新聞很轟動,南部某建設公司收了消費者10萬元訂金,簽了紅單,約定價金1810萬元,後來卻把房子以4622萬元賣了給另一個人,法院扣除買方已付的10萬元訂金後,判賠中間價差2822萬元。很多人問我,這樣以後建商,是不是就不敢毀約不賣了?其實影響可能沒有想像中大。

違約金 藏著上限

這個案子會賠到這麼多,關鍵不只是建商後來把房子賣給第三人,造成給付不能,更重要的是,雙方當時還沒有簽正式的預售屋買賣契約,而是停留在預訂單或預約階段。很多人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簽了正式契約後再反悔,明明比較惡劣,反而可能賠得比較少?

原因在於,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關於違約之處罰已經明訂,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2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所以解約的損害賠償,以合約約定的違約金為限,而預售屋違約金,一般都是約定總價15%,並有至多以已繳價款為限的限制。通常建商的正式契約,一般都會引用上開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記載。而上開違約金約定,法律上稱之為損害賠償預定的違約金,也就是說,雙方的損害賠償數額就預定以該違約金數額為限,而不再請求其他賠償。

白話來說,如果消費者當初不是只簽預訂單,而是已經簽了正式預售屋買賣契約,建商若在買方只繳10萬元時就違約不賣,買方最後可拿到的違約賠償,很可能就會被前述已繳價款所限制。即使買方後來陸續付款,賠償也可能被房地總價15%上限限制。於上述案例中,以消費者原買價1810萬元計算,15%就是271.5萬元,跟法院判決的2822萬元價差損失,相比差距逾10倍。

這也是這個判決最弔詭的地方:有時候,沒簽正式契約,反而讓買方有機會跳脫定型化契約違約金條款,直接用《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去主張完整的履行利益;簽了正式契約,反而可能被契約裡的違約金上限框住。此類建商簽約後一屋二賣,價差損失被契約約定所限制的案例,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12號判決。

案例不同 結果不一

不過,針對消費者簽約後、即使建商反悔一定只能拿總價15%違約金一事,法院實務仍然有不同見解。

例如在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4號判決案件中,買方已簽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也已繳195萬元,但建商與買方後續發生履約糾紛,建商主張已經跟買方合法解除契約後,再把房地賣給第三人,法院認為,建商主張解約不合法,買方並沒有解除契約,且買方是依《民法》第226條請求給付不能損害賠償,所以契約約款中解除契約時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不適用,最後判建商賠償價差損失合計775萬元。

從上可知,預售屋訴訟實務有時就是這麼弔詭,不是建商違約越嚴重,就一定賠越多;也不是消費者簽了正式契約,就一定更有保障。真正影響結果的,其實是契約條款、解約流程、請求權基礎與訴訟策略,無法僅憑單一過往案例就斷言勝敗和請求金額。

因為此類建商不賣、交屋爭議、驗屋瑕疵等糾紛,往往涉及契約本身約定跟民法交錯適用狀況,不同的主張、法條適用,可能都會讓最後結果有顯著差異,建議民眾遇到上述爭議時,跟專業不動產律師妥為討論後再行主張,會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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