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Grab收購foodpanda破局 公平會認定限制競爭疑慮重大
公平會決議 禁止Grab與foodpanda結合
公平會今天指出,Grab主要經營外送平台、叫車平台及數位金融服務,目前在東南亞8個國家提供服務。今年3月Grab與Delivery Hero達成協議,計畫取得旗下富胖達公司全部股份,並控制其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Grab於3月27日向公平會申報,經補正資料後,公平會於6月16日正式受理,並進行市場調查、徵詢利害關係人及政府機關意見,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最終提交委員會議審議。
憂Grab與Uber利益連結 恐降低外送市場競爭誘因
公平會認為,雖然Grab與foodpanda目前並未在台灣市場直接競爭,但併購完成後,Grab將取代foodpanda進入台灣市場,成為Uber Eats的主要競爭對手。然而,Uber持有Grab約13.1%股份,Uber執行長過去也曾長期擔任Grab董事,雙方在其他市場具有密切互動及商業合作關係,可能削弱未來在台灣外送市場的競爭意願。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Uber持有Grab股份,當Grab獲利增加時,Uber也能從持股中受益,因此Uber Eats若透過降價或增加優惠與Grab競爭,可能同時影響Grab的獲利,降低Uber積極競爭的誘因。另一方面,儘管Uber在Grab的表決權僅占3.9%,無法直接決定Grab的競爭策略,但雙方的持股關係仍可能調和彼此利益,降低Grab積極搶占市場的動機。
此外,公平會指出,Grab與Uber過去在其他市場的交易及多年商業互動,使雙方熟悉彼此的經營方式與市場策略,增加減少競爭、相互配合的風險。考量台灣外送市場具有高度集中、網路效應及市場進入障礙高等特性,新業者難以在短時間內進入市場,餐廳及消費者也缺乏足夠的制衡力量,相關競爭疑慮難以透過市場機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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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可能的改善措施,公平會表示,申報人也提出包括稀釋持股、限制Uber之人員兼任Grab董事、限制競爭敏感資訊交流等承諾措施,不過,公平會評估認為,這些措施無法確保實際上能夠有效執行,也仍不足以有效化解限制競爭疑慮。公平會認定,本案結合所造成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附加條件或負擔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競爭損害,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Grab與富胖達公司結合。(責任編輯:卓琦)
Grab 收購 foodpanda 台灣業務為何被公平會禁止?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825次委員會議決議,禁止Grab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公平會指出,台灣外送平台市場由foodpanda與Uber Eats兩大業者主導,考量Uber持有Grab約13.1%股份,且雙方在其他市場有密切商業合作關係,此併購案可能降低雙方在台灣外送市場的競爭誘因,增加市場協調風險。儘管申報人提出多項承諾措施,公平會評估仍不足以化解限制競爭的疑慮,因此認定本案結合所造成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依《公平交易法》規定禁止此結合案。
Grab 收購 foodpanda 的主要疑慮是什麼?
公平會認為,Grab與foodpanda併購後,將由Uber持有Grab股份,這可能導致Uber Eats與Grab之間因利益連結而降低競爭意願。雙方可能因彼此獲利受影響而減少積極競爭,增加市場協調的風險。
公平會為何認為附加條件無法化解疑慮?
申報人曾提出稀釋持股、限制人員兼任董事、限制資訊交流等措施,但公平會評估這些措施無法確保有效執行,也無法完全消除限制競爭的疑慮。因此,公平會認為這些附加條件不足以彌補潛在的競爭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