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滑匯錯43萬到死人帳戶! 她告郵局「不當得利」討錢慘敗訴
女子匯錯43萬到死人帳戶,告郵局敗訴原因為何?
金姓女子於2024年9月27日操作轉帳時,不慎將43萬6400元匯入已於2021年11月14日過世的公公潘男郵局帳戶。金女主張中華郵政因該筆款項產生不當得利而提起訴訟,但台北地方法院一、二審均認定,存款戶死亡並不代表存款契約消滅,存款權利義務由繼承人承受,因此該筆款項的不當得利者應為潘男的繼承人,而非中華郵政。法院最終駁回金女上訴,中華郵政免負返還責任,全案確定。
台北市一名金姓女子2024年間因操作轉帳時發生失誤,不慎將43萬6400元匯入已過世3年的公公郵局帳戶,但帳戶已經無法直接提領,讓金女氣得提告中華郵政並要求返還這筆「不當得利」款項。不過,台北地方法院一、二審均認定,存款戶死亡並不代表存款契約消滅,該筆款項的「不當得利」者應為公公的繼承人,而非郵局,最終駁回金女上訴,中華郵政免負返還責任,全案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2024年9月27日,金女於從自己的帳戶操作轉帳時發生錯誤,不小心將43萬6400元匯入公公潘男的郵局帳戶,不過潘男早在2021年11月14日過世,導致帳戶已成為死戶無法直接提領。金女認為,這筆錢是自己誤匯,中華郵政並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因此享有該筆資金利益,因此依民法「不當得利」向中華郵政提起訴訟,希望郵局返還43萬6400元。
案件審理時,中華郵政主張,金融機構與存款戶之間屬於消費寄託契約,法律並沒有規定存款戶死亡後,契約就會自動終止,因此存款戶死亡後,原有的權利義務會由繼承人承受,這筆款項並非中華郵政無故取得。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成立不當得利的前提,是被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卻取得利益,金女雖然是因操作失誤而將款項匯出,確實可能涉及欠缺給付目的,但接受這筆給付的法律關係主體並不是中華郵政,而是潘男及其繼承人,因此如果金女要追討這筆誤匯的43萬6400元,應向公公的繼承人主張返還,而不是向中華郵政請求。
法院一審判決金女敗訴後,她不服提起上訴,希望討回這筆款項。不過,台北地院二審今(30)日審理後,認定一審判決沒有違誤,認為金女要求中華郵政返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最終駁回上訴,中華郵政免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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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女應向誰追討誤匯的43萬6400元?
法院認為,金女應向其公公潘男的繼承人主張返還這筆誤匯的款項,而非向中華郵政請求。
存款戶死亡後,其帳戶的存款契約是否終止?
金融機構與存款戶之間屬於消費寄託契約,法律並未規定存款戶死亡後契約即自動終止。原有的權利義務會由繼承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