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控體檢卻遭醫生質疑「憂鬱症恐騎車撞人」 北市聯醫這樣說
📋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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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在台北市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體檢考機車駕照時,遭醫師質疑憂鬱症可能騎車撞人,要求先取得身心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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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表示自己身心狀況穩定且有汽車駕照多年,認為醫師發言涉及歧視並已向醫院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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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聯醫澄清,醫師是因得知女子使用可能影響駕駛的藥物,為確認用藥安全才提出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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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醫師建議,應客觀評估病患身心狀況是否影響駕駛,而非僅憑病史預設危險,以維護病患尊嚴。
相關人物:
楊聰財
相關組織:
台北市聯合醫院
台北市一名A小姐控訴,日前為要考取機車駕照赴台北市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體檢,沒想到卻遭家醫科醫師質疑:「要是你很憂鬱(騎車)去撞人呢?」要她先取得身心科證明才讓她體檢。A小姐強調自己有汽車駕照多年、且定時服藥身心狀況穩定,認為醫師發言涉歧視而向醫院投訴。對此,北市聯醫澄清,醫師判斷患者使用的藥物可能影響駕駛才有此要求。
為考照赴聯醫體檢 認為遭醫師歧視
A小姐控訴,本月9日她因為要考取機車駕照,前往婦幼醫院體檢,在醫生看診環節,家醫科醫師僅看了看她的病歷,連診斷都沒有,就要求她先去身心科取得醫生證明,才願意為她完成體檢,甚至質疑:「要是你很憂鬱(騎車)去撞人呢?」
A小姐表示,自己雖然有身心科病史,但長期以來穩定服藥、控制,且她一直以來都有汽車駕照,不解為何醫生連問都沒問、診斷都沒診斷,就要求她證明自己的精神狀況,「為何我需要證明自己精神狀態是OK的,而不是他來證明我的精神狀態有問題?」她在離開診間冷靜思考後,認為自己遭醫生歧視,於是找上醫院投訴。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第1項第1款第6目中規定,駕駛人必須不能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其身心狀況影響汽車駕駛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的狀況,而婦幼院區的醫生也正是依據這條法規,要求A小姐取得精神科的診斷證明。
聯醫證實接獲投訴 醫師為確認用藥才提出要求
對此,北市聯醫回應,醫師於問診過程中得知A小姐有使用可能影響駕駛安全的藥物,基於行車安全建議先洽原就診醫師確認相關用藥及身心狀況是否影響駕駛能力,並提供相關醫療證明後,再據以判定體檢結果。
北市聯醫進一步指出,A小姐當天確實有透過服務台申訴,相關人員、主管及社工都有到場協助和溝通。北市聯醫也強調,在為民眾進行駕照體格檢查時,都是由醫師依個別健康狀況及相關規定進行專業判斷,至於涉及個人病情與用藥內容的部分,基於病人隱私就不便進一步說明。
有病史≠禁止考照 專科醫師建議應清楚客觀說明
對此,精神科專科醫師楊聰財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的精神是若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其身心狀況影響汽車駕駛之虞」,可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重點是民眾目前的身心狀況是否會影響駕駛,並非是把「有精神病史」和禁止考照劃上等號。
楊聰財也建議,醫師可以用「有沒有憂鬱症狀」、「有沒有自殺念頭」、「注意力、反應、判斷是否受影響」等問題去切入,理解病患的狀況,做到「先看人,再看病史;先做評估,再做決定」,這樣能完成風險評估,也能維持患者尊嚴,若真的有疑慮,也應該表明「我不因為你的病史預設你危險,但我會認真評估任何可能影響駕駛安全的因素」的態度,清楚客觀地說明,讓病患感受到被尊重,才能降低醫病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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