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群平台Threads上瘋傳一段,一名竹科台積電工程師遭未婚妻抓包出軌女同事的影片,引發熱議,甚至登上搜尋的熱門趨勢話題。對此,律師王至德在臉書發文指出,許多網友說「婚前發現要當喜事辦」,以律師的角度他滿認同這句話,因為婚前發現跟婚後發現,在法律上真的差很多。

工程師爆劈腿女同事 當事人遭肉搜

一名女網友日前透露,原本與未婚夫預計在今年11月舉辦婚禮,已經邀請親朋好友,且場地、婚紗、戒指也全部準備好了,卻在近日親手抓到未婚夫劈腿女同事。她說明,當晚未婚夫稱還在公司加班,但她回到家時卻發現未婚夫的飾品、包包全不見,深感不妙,因此趕到其公司查看。

原PO苦等2小時,總算發現未婚夫的車從外面開回公司,而副駕駛座卻坐著一名女同事,才驚覺兩人出去約會一整天,未婚夫還將私人手機放在公司製造假定位,等她出門後再偷偷返家換衣服、抓頭髮、戴飾品,再開車去接女同事,兩人一起吃飯、逛街買貼身衣物,下午到該名女同事家喝酒,一路到晚間9時30分才回到公司。該篇貼文在社群發布後,隨即引發廣大關注,2名當事人的個資甚至全被肉搜出。

婚約也有法律責任

律師王至德也在臉書上發文分享看法,他指出,男方的方法還相當有工程師精神,整套流程看起來經過縝密規劃,手機定位、時間管理、動線安排全部考慮到了,只能說製程做得再精密,最後還是敗在品管抽驗。

針對網友提到的「告女同事侵害配偶權」,王至德說明,還沒成為配偶,原則上不能直接把已婚夫妻常見的「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整套搬過來用。但是,這不代表法律上什麼都不能做,因為還有現代人常忘記的「婚約」。

他續指,法律上的訂婚,不是一定要交換戒指、訂婚宴客、雙方父母坐下來吃一桌,婚約的核心就是兩個人已經有「將來要結婚」的合意。例如台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簡字第13號判決,就是男方向女方求婚、女方答應,法院便認定雙方已經成立婚約;後來男方有買春、疑似小三等問題,又向女方提出分手,法院最後認為男方屬於無理由違反婚約的一方,判賠精神慰撫金5萬元。

王至德表示,若原PO與未婚夫婚期訂好了,連喜帖、婚紗、戒指、婚宴場地也準備完成,證明雙方有結婚的合意不會是整件事情最困難的部分。且現行民法對婚約也有相關規定,婚約期間如果一方跟別人合意性交,法律直接列為可以解除婚約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如果發生嚴重到依一般觀念已經不能期待兩人繼續結婚的事情,也可能構成解除婚約的重大事由。

先保存結婚支出紀錄及婚約破局證據

他提醒受害者,這時候最重要的是先把婚宴契約、婚紗契約、訂金收據、戒指發票、旅遊取消費、對話紀錄,以及足以證明婚約為什麼破局的資料全部好好保存。過去就有判決認為,一方有過失導致婚約解除時,另一方因為準備結婚所支出的費用,只要能證明確實支出,而且和婚約解除有相當關係,就有請求賠償的空間。

至於該名女同事,王至德指出,如果兩個人已經結婚,在民事上確實可能發生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的賠償問題,但目前當事人都尚未結婚,所以比起「小三可不可以告」,真正比較值得先處理的,反而是未婚夫本身對婚約所應負的責任,以及婚禮取消所產生的實際損失。他提到,網路上已經有人開始公布姓名、照片甚至公司工號,建議到這裡就好,「感情糾紛是一件事,把一個私人事件變成全民肉搜是另外一件事。本來自己是受害人,最後為了出一口氣又多生幾個法律問題,這種案子我看過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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